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颁布机构: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6/13 颁布日期: 2006/06/13
颁布机构: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6/13
颁布日期: 2006/06/13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的通知 (宁建工字[2006]110号) 各区县建工(设)局、在宁建安企业、驻宁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职务的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每年应参加规定学时的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记入培训档案。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接受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审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单位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否则不得发包。   第八条 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应严格审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凡不能提供相关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有关“三类人员”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从事相关工作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变更单位或所在单位变更名称等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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