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平原沙土区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苏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99/06/16 颁布日期: 1999/06/16
颁布机构: 江苏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1999/06/16
颁布日期: 1999/06/16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 点防治区和平原沙土区的通知 (苏政发[1999]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建立良好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平原沙土区通知如下:   一、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一)重点预防保护区:南京、徐州、无锡、苏州、连云港、南通、镇江市区的风景名胜区;全省森林公园及自然保护区;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及集水区;太湖、洪泽湖、骆马湖、高宝湖等周边水源涵养林区,沿海、沿江两岸的国家和省级特殊保护林带;按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划分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   重点预防保护区内,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法定权限批准外,禁止取土、挖砂、采石、采矿、采伐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   (二)重点监督区:主要分布在我省丘陵山区建筑材料露采集中的地区:徐州和宁镇等灰岩开采石料地区;东海和赣榆开采花岗片麻岩、蛇纹矿地区;盱眙采石和开采凹凸棒矿地区;仪征和六合开采砂石矿地区;溧阳和金坛开采砂石矿地区;宜兴开采砂石矿和陶土矿地区。   重点监督区内,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建成已建投运的项目,存在水土流失情况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和林业、地矿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该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因采矿、办厂等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三)重点治理区:主要分布在东海、赣榆、盱眙、江宁、溧水、江浦、句容、金坛、溧阳等丘陵岗地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地区,以及宜兴山区涧沟侵蚀地区。   重点治理区内应当采取工程、植物等措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并严格控制采矿、取土、挖砂以及烧窑、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   二、平原沙土区   我省水土流失严重的平原沙土区主要为:丰县、铜山、睢宁、宿豫、泗阳、清河、淮阴、涟水、阜宁、滨海、响水等县(市、区)境内的黄河故道高亢平原沙土区;响水、滨海,射阳、大丰、东台、海安、如东等县(市)境内的沿海平原沙土区;江都、姜堰、泰兴、如皋等县(市)老通扬运河以南的高沙土区。   水土流失严重的沙土区应当采取建设农田林网,搞好河、沟、堤坡植被和工程护坡以及沟头防护工程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同时,严格控制采矿、取土、挖砂等生产、建设活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步伐。                                   199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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