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土地、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评选办法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1/16 |
颁布日期: |
2011/12/16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1/16 |
颁布日期: |
2011/12/16 |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1〕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土地、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评选办法》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奖励实施意见(试行)》(苏国土资发﹝2001﹞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土地、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评选办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江苏省土地、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土地和矿山地质环境整治技术水平,调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科技人员对土地、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江苏省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要求》等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土地、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定和鼓励创新的原则,奖励在土地和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领域中,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科技创新奖评选进行指导和管理。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科技创新奖评审组,承担科技创新奖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奖按年度评选,设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奖励项目不超过40项,其中一、二、三等奖数量分别不超过奖项总数的10%、30%、60%。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对获奖项目承担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奖个人颁发证书。个人获奖成绩记入档案,作为考核、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六条 已列入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库,经省辖市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具备一定规模的土地整治项目可以申报科技创新奖。
申报科技创新奖的土地整治项目应当达到下列规模:
(一)复垦项目300亩以上;
(二)整理项目3000亩以上;
(三)开发项目l000亩以上;
(四)滩涂开发项目为5000亩以上;
(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100亩以上。
第七条 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面积150亩以上或者工程结算审计价500万元以上的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经省辖市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可以申报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申报科技创新奖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书;
(二)科技创新总结报告;
(三)整治项目验收报告;
(四)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图、项目实施前后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竣工图,项目实施前后原状与现状对比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九条 矿山地质环境整治项目申报科技创新奖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书;
(二)科技创新总结报告;
(三)整治项目验收报告;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设计总平面图、项目实施后的竣工平面图、项目实施前后原状与现状对比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十条 申报科技创新奖提供的科技创新总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整治项目所采用的技术路线、方法及相关技术参数;
(二)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
(三)项目成果的科技创新程度和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的评审程序为:
(一)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与外事处初审;
(二)省国土资源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评审组评议审定;
(三)省国土资源厅将科技创新奖评审结果在厅网站上公示。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的评选标准为:
(一)技术标准:技术路线先进,技术参数、技术方法应有科技创新内容,项目成果具有良好的示范推广作用。
(二)建设标准: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对田、水、路、林、村统一进行了综合整治,按配套设施完善(完备)的标准进行了全面建设。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建设使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得到消除,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得到整治和恢复,压占、毁损的土地资源达到可利用状态,治理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三)管理标准:管理制度健全、体系完善、程序规范,有良好的项目运行管护和齐全的项目文档资料。
(四)资金利用标准:实施过程中资金管理规范,专款专用,各项资金到位情况良好。
(五)综合效益标准:项目实施综合效益明显,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保护标准:对整治后的高标准农田(基本农田)和矿山,制定并落实了严格的保护与监测措施。
第十三条 达到下列标准的整治项目,可以评为一等奖:
(一)项目在施工工艺、运作机制、后续管理、项目权属及其调整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创新探索,效果显著;
(二)实施管理规范,项目文档资料齐全,整理规范有序;
(三)在全省具有良好的示范推广作用。
第十四条 达到下列标准的整治项目,可以评为二等奖:
(一)项目在施工工艺、运作机制、后续管理、项目权属及其调整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某个方面有一定创新,效果明显;
(二)实施管理比较规范,项目文档资料齐全,整理规范有序;
(三)在省辖市一级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达到下列标准的整治项目,可以评为三等奖:
(一)项目在施工工艺、运作机制、后续管理、项目权属及其调整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某个方面有一定创新,效果较明显;
(二)实施管理比较规范,项目文档资料齐全,整理规范有序;
(三)在县级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奖申报单位应对申报内容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属实,由省国土资源厅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奖评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违反评审纪律的,取消相关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 1月16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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