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6/20 |
颁布日期: |
2011/05/12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06/20 |
颁布日期: |
2011/05/12 |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1〕1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履行征地报批手续,逐步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但从目前工作情况看,仍存在征地报批前听证、告知和确认程序履行不到位,报批内容不准确,报批材料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规范程序,明确要求,强化责任,严格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征地报批前的工作程序
(一)《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内醒目位置张贴,张贴后应当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同时在市、县(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上予以公告。告知的内容要全面、准确,其中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等要与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一致,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补偿安置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填写要规范,送达人、受送达人须签名或盖章,并填写日期。
(二)《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中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权利人代表)须签字确认,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印章,并填写日期;征地涉及到的农户签字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被征地农户拒绝签字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签字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三)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并将听证笔录复印件作为报件材料一并上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单独作出书面说明,并作为报件材料上报。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报件数量
(四)编制建设用地呈报材料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用地组成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其他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用地组成村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各市、县(市、区)批次建设用地报件原则上每年控制在5个以内,每批次申请用地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公顷。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按照立项批复要求一次性报批,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可分期上报。
(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建新区实施方案,每批次申请用地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公顷。
三、完善建设用地报件内容
(七)规范建设用地报件内容:
⒈建设用地报件材料增加《建设用地材料目录表》。《建设用地材料目录表》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用地审批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15号)第十条的要求排序,并与报件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⒉农用地转用涉及耕地的,须提供《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和补充耕地验收文件。易地占补的,须提供《易地开垦耕地协议》;
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证明》以及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款进账凭证》(注明批次或者项目),随报件材料一并上报;
⒋报批建设用地地块权属以所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准;若行政区划调整后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未能及时变更的,应当提供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准文件。
(八)建设用地报件填报人、负责人及领导签字的栏(表)应当签名,并填写日期;报件材料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与省厅留存图件一致,土地利用现状图应与省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内容一致。报批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传真件不得作为报件材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必须提供原件。
(九)提交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应进行实地勘测调查形成,勘测定界成果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不一致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有关情况做出专门说明。
(十)批次地块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不再随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土地一并上报。
四、强化建设用地审查及批后监管
(十一)建设用地经批准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缴纳相关费用。逾期不缴纳的,该批次(项目)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作废,农用地转用计划省厅收回。
(十二)要严格执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听证和确认等工作程序,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报件的必备材料,凡发现报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省厅一律予以退件,拒不整改的,将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审批。
(十三)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征地批准事项。征地批文、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政府信息,应当在市、县(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发布。
(十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在市、县(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到位。
(十五)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情况,应及时按要求向省厅备案。
(十六)省厅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开展不定期的检查。
本通知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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