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工业项目配套设施用地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0/02/18 |
颁布日期: |
2000/02/18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0/02/18 |
颁布日期: |
2000/02/18 |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工业项目配套设施用地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0]24号
2000年2月18日
为更好地实施我市的城市规划,以现代化标准建设工业园和工业项目,决定对我市工业项目配套设施用地规定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业项目用地中的办公楼、单身员工宿舍和饭堂等配套设施按其生产厂区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小于1的按用地面积)的20%配置。
二、办公楼可在厂区内建设,单身员工宿舍和食堂等生活设施必须在统一规划的生活区内建设。
三、配套设施面积在规定的20%以内,地价按工业用地价执行。超过20%的,按相应用途的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四、工业项目配套设施不得作为商品房销售或单独分割转让给个人变相作商品房销售。工业项目整体转让的,配套设施可随同项目一并转让,不须补交地价;工业项目部分发生转让时,随同转让的配套设施不超过转让工业项目建筑面积20%的,不需补交地价款;超出20%的部分须按相应用途的现行地价标准补交地价款,补交地价款后的配套设施仍不能作商品房销售。
五、已报建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原规定执行,未报建及新出让的工业项目用地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