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施“生产在园区,生活在城镇”格局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0/05/30 颁布日期: 2000/05/30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0/05/30
颁布日期: 2000/05/30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国土局关于实施“生产在园区,生活在城镇”格局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0]59号 2000年5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国土局制定的《关于实施“生产在园区,生活在城镇”格局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规划国土局反映。 关于实施“生产在园区,生活在城镇” 格局的若干规定 珠海市规划国土局 实施“生产在园区,生活在城镇”的城市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科学合理建设功能分区,方便工厂、企业的生产和联系沟通,集中治理污染,全面提升我市城市建设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促进“生产在园区,生活在城镇”格局的形成,根据珠海市经济功能区建设和城市化进程的需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新引进在我市的生产科技型项目的选址,优先选择在规划确定的经济功能区和各类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其从业人员的生活居住与服务配套在邻近城镇按规划功能予以安排。 二、因城市规划布局功能调整和环境保护要求所进行产业功能置换需要迁移的工厂企业,应逐步迁入工业园区。 三、市区内各镇、村在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将工业项目引入工业园区,不再分散在原自留生产用地上兴建工厂。 鼓励区(管理区)、镇、村现有的工厂迁入工业园区,原用地允许进行功能置换,仍由区(管理区)、镇、村支配使用,其空置厂房必须服从规划予以拆除,并纳入城中村统一改造。 引进或迁入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仍按照“谁投资,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办理。 四、对工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必须确立现代化意识,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通过搬迁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科技含量,形成现代化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内用地功能为工业生产和必要的为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如营销物流、商务、展示、研究、培训、行政管理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在工作地点所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公共食堂、医疗站、公交服务、公共厕所等,均应按规划要求建设。工业园区内一律不安排生活区,工厂区内不得批建生活住宅楼房。 五、工业园区的配套生活区依托邻近城镇按规划集中建设,规模经营,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共资源共享,推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住宅建设则走向市场,由项目投资企业在邻近城镇或其他城区自由择屋而居。 1.配套生活区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邻近城镇区域内确定,由当地镇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详细规划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并报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 2.配套生活区的建设方式采取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渠道筹集资金、多种使用方式并存。按照“建设市场化、管理社会化”和“谁投资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可以让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出资自建自用,也可以将项目推向市场进行专项开发。 3.工业园区的企业在配套生活区中自用集体宿舍的建设,按核定的工作人员安排用地,并享受与项目用地相应的工业地价。 4.进入配套生活区自建自用集体宿舍的用地,由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规划要求确定。 5.鼓励镇、村积极参与配套生活区的建设,引导集体资金合理有序投向配套设施建设。 6.各镇、村要将空置楼宇优先出租出售给工业园区的企业作为集体宿舍和临时住宅使用,并交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与投资商洽谈有关出租出售事宜。 六、邻近工业园区的城镇应确立城市化意识,在市规划国土部门的指导下,加紧做好本地区的规划调整修编,在功能布局、交通组织、给水排水、电力电讯等方面与城市协调发展和衔接。镇村规划必须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引入市政概念加快旧城镇旧村的改造步伐,完善市政基础设施、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商业设施及公共文化娱乐设施,加强社区服务管理和治安管理,为镇村居民、工业园区的工作人员营造和提供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1.必须相对集中,充分利用有限资源。结合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及新镇区建设,撤并规模小、区位条件差,经济实力差、居住条件差的自然村,加快实施自然村向行政村靠拢,行政村向中心镇靠拢,促进城镇发展规模的形成,发展与邻近工业园配套的第三产业。 2.由镇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居住小区,统一进行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注意提高生活居住用地的建设集约度,节约用地,改善镇、村居住环境,引导乡村型居住形态向城市型居住形态过渡。 3.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置业,推进农村城镇化。对于旧村拆迁改造,要严格按居住小区规划实施,农民可以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按一定的折算标准,置换镇区内的住宅用地或统建房。 4.允许对分散的村自留用地予以盘整置换,集中在镇区,定向用于配套生活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使之与旧城镇改造相结合,发展村集体经济。 七、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机制,切实加强镇村规划管理和规划执法工作。在坚持城市统一规划及宏观管理的前提下,结合城区街道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与完善社会分工,对已完成规划的镇、村,由各镇行使规划实施管理权。 各镇要严格按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执行规划标准及相关法规;要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城镇规划经过区、镇两级人大和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后,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随意更改。 八、重新合理确定镇区建设用地范围。 1.按核定的各工业园区的就业人口规模,将工业园区所需的生活配套用地纳入各镇区建设用地范围,扩大镇区可支配的新建区。 2.按人口发展规模合理确定镇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市政基础设施、社区配套设施规模和用地规模达不到人口发展要求的,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九、实施范围:市区、磨刀门水道以东的中心城区、北区(金鼎、唐家、淇澳)、南区(南屏、湾仔、洪湾)以及横琴开发区、临港工业区。其他地区可参照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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