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4/12 |
颁布日期: |
2004/04/12 |
颁布机构: |
建设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4/04/12 |
颁布日期: |
2004/04/12 |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4月12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现就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我部规定统一的样式(见附件一),主要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红色,项目负责人证书封皮为绿色,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封皮为蓝色。
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A+(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
如北京市:京建安A(2004)0000001;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建安+B+(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
如北京市:京建安B(2004)0000001;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建安+C+(证书颁发年份全称)+证书颁发当年流水次序号(7位)
如北京市:京建安C(2004)0000001。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同上,编号第一个字为“建”。
国务院铁道、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同上,编号第一个字分别为“铁”、 “水”和“交”。
三、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员照片上应加盖证件专用章,文字内容为:“建设部(或有关部门)或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用章”;考核发证单位处应加盖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公章。
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一栏内注明“有效期三年”,并填写起止日期,加盖省级(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公章。
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可印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本价格:0.70元(不含运费),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回执(见附件二),自愿、直接订购。
附件一: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略)
附件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订购回执(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