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新建和调整重点流域环境监测网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1/01 颁布日期: 2003/01/01
颁布机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3/01/01
颁布日期: 2003/01/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 新建和调整重点流域环境监测网的通知 (环发[2003]46号)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加强全国重点流域水环境监测工作,决定新建和调整有关重点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现通知如下:   一、新建黄河、珠江、松花江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保留现有长江、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和滇池7个流域环境监测网,名称统一规范为“XX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   二、长江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太湖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分别改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担任。   三、新建和调整后的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为:   1、长江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黄河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3、淮河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为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4、海河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为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5、珠江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为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6、辽河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为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7、松花江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为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8、太湖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为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9、巢湖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为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10、滇池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组长单位为云南省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四、新建和调整后的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参照总局挂牌单位进行管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加强管理各流域国家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并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为流域水环境保护做好环境监测技术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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