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化工企业重大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颁布机构: 化学工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1987/08/27 颁布日期: 1987/08/27
颁布机构: 化学工业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1987/08/27
颁布日期: 1987/08/27
化工部化工企业重大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987年8月27日)   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切实抓好化工污染的防治工作,杜绝污染事故的发生,做到文明生产造福于人民,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化工企业都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和环保法制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环境意识,大大宣传发生污染事故的危害性,动员群众防治污染。   二、凡是向厂区周围环境排放有毒害性质的化工企业,必须贯彻执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限期治理,达标排放,防患于未然。   三、由于排放有毒物、恶臭、粉尘以及严重扰民的噪声而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企业,除积极进行治理外,必须认真做好安抚工作。确属企业本身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妥善处理,缓和矛盾。   四、化工企业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隐患,必须向企业广大群众交待清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危害。   五、因化工生产中排放各种有毒有害物料、残液、气体和在原料、产品贮运过程中运输工具或设备损坏,外溢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生产事故等引起环境污染直接或间接致使人、畜、家禽中毒和农、林、牧、副、渔业受到损害均为环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除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使1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   (2)经医院确诊,有3人或3人以上严重中毒收留住院治疗的;   (3)造成30人以上的人群中毒并经医院诊断认定的;   (4)造成5头以上大牲畜中毒死亡,或造成20头以上大牲畜中毒的;   (5)环境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6)对环境(空间、土地、地下水、江、河、湖、海、港口等)造成严重污染引起周围居民气愤,对社会造成很坏影响的。   六、化工企业发生重大污染事故,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必须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并立即采取可能采取的一切应急措施,严格控制住事态的发展。   七、主管部门接到企业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会同当地环保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深入现场调查,查明发生污染事故的原因,核实因事故致使人员、牲畜、家禽中毒死亡,农、林、渔、副、牧减产及生态环境污染等情况,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以事实为依据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员,提出事故的调查报告,按规定管理职责上报。   八、对污染事故,企业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当地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是发生重大的污染事故,除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对厂长、经理以及主管的副厂长、副经理要根据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由于拒不执行“三同时”的规定,避开监督偷着排放有毒有害物,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治理而不治理等原因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上级主管部门须加重处罚。   十、发生重大环境环境污染事故隐瞒不报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要严肃处罚企业的厂长、经理,并报告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在全国化工系统点名通报批评。   十一、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吸取教训,加强管理,加快三废治理步伐,杜绝今后发生类型事故。   十二、重大污染事故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后,企业必须在一个月内提出污染事故报告,并填写《化工企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填写内容要按照该报告单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十三、本制度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化工企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   一、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电话号码:   二、上级主管单位          电话号码:   三、调查组组成单位及人员   1.负责人      职务      单位   2.主要成员     职务      单位   3.主要成员     职务      单位   4.主要成员     职务      单位   四、污染事故发生车间(岗位)     排出污染物名称      数量   五、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六、事故发生原因   七、事故危害情况     中毒   人;住院    人;死伤     人;     死亡牲畜    头;   死亡家禽     只;     污染农田    亩;   减少粮食     公斤;     死亡鱼类    公斤;  毁坏森林     亩(株)     污染水井    口;   污染区域     (公顷)   八、估算事故经济损失     直接损失        元;     间接损失        元。   九、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1.对企业的处理意见     2.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十、对事故的善后处理措施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二、表格填写不够,可另行加纸填写                 企业负责人:     填报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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