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做好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1/28 颁布日期: 2008/01/28
颁布机构: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8/01/28
颁布日期: 2008/01/28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08]32号)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07]45号)要求,组织实施好本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工作。经商市环保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组建机构   农业污染源普查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太湖流域(上海青浦)农村生活等四部分内容,根据国办发[2007]37号、农办科[2007]45号要求,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成立了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农业组,全面负责本区域内的普查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抓紧成立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并从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等部门抽调业务人员,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细化普查方案,落实工作经费   市第一次污染源普农业组已制定了《上海市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见附件),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细化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各区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报。   三、明确责任,确保普查质量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普查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明确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村生活源的具体负责部门。要认真做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工作,并做好相关培训工作。要根据普查总体要求,严格按照本市普查进度计划安排,认真做好普查表格填报、数据录入、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要结合实际,建立质量控制责任制,严格考核和督查制度,确保普查工作的高质量完成。   附件:上海市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略)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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