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行为规范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8/06/01 |
颁布日期: |
2008/05/27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8/06/01 |
颁布日期: |
2008/05/27 |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行为规范
(沪动卫监(2008)第67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监督执法水平,树立本市动检人员的形象,确保法律法规的准确实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工作规范要求进行管理和检查。本市动检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执行。
第三条 动检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处理公务,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四条 动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原则,保证行政行为合法。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五条 动检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来意,实施检查并填写检查登记表。
第六条 检查时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制作执法文书,执法文书要书写规范,手续完备。检查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检查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员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的应注明原因。
第七条 动检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必须依法、准确、及时、完善、科学。采集样品、暂扣物品应按规程操作。
第八条 动检执法人员检查行为要求
(一)着装整洁。按规定穿着统一服装,佩戴胸卡(牌)等标识。
(二)仪表端正。不外戴金银饰品、不染彩发。男同志不蓄长发,不留胡须、鬓角;女同志不浓妆艳抹、染指。
(三)举止文明。不搭肩、不挽臂、不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内;行走时不左右摇晃,站立时不斜靠。
(四)语言规范。用语礼貌,不说粗话、脏话。
(五)态度和蔼。增强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执法。
(六)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到依法管理。
第九条 动检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案情,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动检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社会公德
(一)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不得临危退缩;
(二)不得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三)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动检执法人员行为要求
(一)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廉洁自律,禁止接受吃请和接受好处。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向管理相对人索要钱、物,向管理相对人借用通讯、交通工具等,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
(二)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禁止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他人谋利。获取各种利益或方便,私分检验物品和查没物品。
(三)要认真遵守办案程序,禁止违反程序办案。
(四)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作风粗暴。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