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颁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2/10/17 颁布日期: 2002/10/17
颁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2/10/17
颁布日期: 2002/10/17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无障碍 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2002]7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将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规范》)的执行情况列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二、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时,应严格审核备案资料中《规范》执行情况的内容,无此项内容或未按《规范》规定执行的,不予备案。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均按《关于贯彻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沪建建[2002]第0435号)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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