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05/07/19 | 颁布日期: | 2005/07/19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 生效日期: | 2005/07/19 | 
              
              	| 颁布日期: | 2005/07/19 |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沪卫卫监[2005]14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卫生部制订下发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领导,参与对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及其卫生监督员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稽查工作。
  二、各级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要成立专门稽查部门,选派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卫生监督稽查人员,专职负责卫生稽查工作。各级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为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三、各级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尽快建立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制订2005年下半年稽查工作计划,并于8月20日前报同级卫生局和上级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四、各级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机构执法行为的稽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稽查。
  根据卫生部对稽查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要求,我局将举办培训班,对全市卫生监督稽查人员进行培训。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8月20日前将选派的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名单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法制科。
  特此通知。
  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略)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