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考核评审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电子工业部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日期: 1988/03/24 颁布日期: 1988/03/24
颁布机构: 电子工业部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营商环境
生效日期: 1988/03/24
颁布日期: 1988/03/24
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考核评审办法(试行)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电子工业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结合电子工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的申报   1.申报国家级电子企业,其产品质量、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指标必须全部达到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企业管理工作必须达到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0386号文件中十项基础条件的要求;安全工作必须符合全企管〔1988〕1号文件《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且在申报和考核年度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质量事故,各项指标的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符合国家规定。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得申报。   2.凡是自检达到上述要求的电子企业,应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或经委(计经委)同意后,向电子工业部推荐。部直属企业,则直接向部提出申请。   3.申报国家级电子企业必须填报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印制的《国家级企业申报表》,同时提供国际组织认证证书、国家级质量检测机构或部门质量检测机构、部质量行检部门认定的质量鉴定报告,计算物质消耗的主要依据,财务年度决算报告,企业管理自我评价,以及其它必要的附件。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八份报电子工业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的考核   4.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的评定面向全行业,不分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企业规模大小。国家级企业的考评依据是电子工业部颁布的《关于制订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和《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考核评审办法(试行)》。   5.国家级电子企业由电子工业部组织考核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考核;部直属企业由部组织考核,同时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强办的意见。   6.产品质量、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三类指标是评定企业等级的主要依据。《电子工业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试行)》中的辅助考核指标(包括质量稳定提高率、采用国际标准覆盖率、材料利用率、元器件上机率、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利用率)可下浮考核,在国家一(特)级下浮后的标准值不低于国家二(一)级标准值的前提下,其下浮的幅度为:质量稳定提高率和采用国际标准覆盖率不超过标准值的10%,材料利用率、元器件上机率和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利用率不超过标准值的15%。   7.国家一级、二级企业的产品质量指标经部级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部正式委托的省级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认可;国家特级企业的产品质量指标须经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部级质量检测机构认可;   国家一级、二级企业的物质消耗指标须经部物资局和节能办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认可;国家特级企业的物质消耗指标须经全国加强办组织有关生产、物资和能源管理部门认可;   国家一级、二级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须经部经济调节司、干部劳资司或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认可;国家特级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须经全国加强办组织有关财务、审计部门认可;   8.产品质量、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三类指标的考核以企业申报的上一年度实际达标值为主,产品质量指标的考核还须参照用户反映以及企业申报年度的实际达标情况。   9.国家级企业的考核工作主要是确认产品质量、物质消耗和经济效益三类指标的正确性、可靠性。主要包括:   (1)各项指标是否达到等级标准;   (2)提供的依据、凭证是否完整、有效;   (3)各种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4)各种数据和资料是否真实。   上述各项工作考核后,由项目考核负责人签署意见。   10.企业管理工作由县(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部(87)电生字0386号文件对管理工作的十项要求进行考查,作出评价、部直属企业的企业管理工作由部进行考查,考查时听取省加强办的意见。   获得部级以上企业管理优秀奖的企业在有效期内,企业管理工作可免考查。获得部级以上质量管理奖者在有效期内,其质量管理可免考查。企业管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不能升级。   三、国家级电子企业的审批   11.国家特级企业由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审批,报国务院备案;国家一级、二级企业由电子工业部审批,报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备案。   四、国家级电子企业考核中的若干规定   12.列入企业升级考核的主要产品的产值之和,应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60%以上,主要产品跨行业和多品种、小批量的企业,其主要产品的产值之和应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50%以上。   13.产品质量等级品应根据《产品质量分等标准》(即《产品质量分等分级条件》)确定。对于暂时没有质量分等标准的产品,凡通过国际组织认证的产品和近几年获得国优、部优,且产品质量具有近期世界市场同类产品的先进质量水平的产品,在有效期之内,原则上视同优等品。未取得上述称号,如质量水平已达到国优、部优,并取得标准审查机构和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证明的产品,原则上视同一等品。   出口创汇产品视同一等品。能达到优等品标准的为优等品。   14.原材料消耗按单耗考核的企业,考核项目的价值量之和必须达到主要产品全部原材料消耗70%以上;按综合消耗考核的企业,考核项目价值量之和必须达到全厂原材料消耗价值量的70%以上。   15.按照全企管〔1988〕2号文规定,对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企业不考核能耗,但对主要耗能设备进行考查;对年综合能耗在1000-2000吨标准煤的企业,按其可比综合能耗60%以上的实物量进行考核;对年综合能耗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按可比综合能耗70%以上的实物量进行考核。   16.跨两个以上(含两个)电子小行业的企业,分别按产品对应小行业的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计算出综合标准值来考核。综合标准值的计算公式是:   某项综合标准值    ∑(主要产品归属小行业的商品产值×该小行业对应等级标准值)   =-----------------------------      企业商品总产值-分子中未包括的产品商品产值   如果不同行业标准的某项考核指标设置口径不同时,则不计算综合标准值,该项考核指标按对应行业标准分别考核。   17.保军转民型企业,军品是主要产品的,执行对应标准或按本办法16条规定计算综合标准考核。军品不是主要产品的,在考核时剔除军品部分。   18.主要产品是非电子产品的企业,执行该产品归口部门颁发的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若主要产品跨电子行业和其他行业时,按对应行业标准分别考核,亦可参照本办法16条规定按综合标准考核。   19.由于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在某些地区比较突出,为了使同行业企业具有相对可比性,在不改变升级标准的前提下,考核国家二级企业时,对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中“全员人数”的计算进行修正。修正的办法是:“以全行业1986年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占全部企业职工人数的平均比重为基数,计算时将超过基数的部分予以剔除。”此“基数”由部确定。在填报经过剔除的全员劳动生产率时,应同时填报未经剔除的全员劳动生产率数据。   20.为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在考核国家二级企业时,对资金利税率指标中的固定资产净值计算办法进行修正业修正的办法是,“七五”期间列入国家计委、电子工业部、省级技术改造计划项目所增加的企业固定资产,自验收转入固定资产的当年算起,按第一年10%、第二年40%、第三年70%、第四年100%的比例分年入摊进行考核。在填报经过剔除的资金利税率时,应同时填报未经剔除的资金利税率。   21.对国家批准减免税金的产品,在考核经济效益时,其减免的税额未计入实现利税的部分,视同实现利税;凡出口创汇产品,按其出口量在国内的销售价和创利税率计算效益指标。   22.凡遇国家对各类产品价格(包括产品价、能源价、主要原材料、元器件价等)进行重大调整时,由电子工业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企业自我消化能力和对各项考核指标的影响程度,统一调整国家级企业等级标准指标值。   23.引进生产线或引进主要设备生产的主要产品,其产品质量、产量和物质消耗水平必须达到设计值后,才能提出国家级企业的申请;当生产条件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可按合同保证值考核。   24.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工业企业才可提出升级申请,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两个以上的电子工业企业组成的各种联合企业,不搞“联合升级”,非工业企业暂不升级。   25.电子工业企业升级,原则上由低到高,逐步升级。个别企业确实管理基础好、水平高的,也可直接进入国家二级以个企业。   五、其它   26.国家级电子企业的申报、考核、审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全企管〔1987〕8号《企业升级考核审定纪律(试行)》。   27.国家级电子企业的考核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申报时间为每年一季度。   28.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仅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业。   29.本办法由电子工业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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