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极内陆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0/01/26 颁布日期: 2010/01/26
颁布机构: 国家海洋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0/01/26
颁布日期: 2010/01/26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国南极内陆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办字〔2010〕42号) 中国南极内陆站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适应内陆站建设项目后续工程建设需要,加强项目的规范管理,确保项目安全、优质、有序的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中国南极内陆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中国南极内陆站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南极内陆站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批复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颁布的《重大基本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 项目建设坚持项目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开展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遵循“归口管理、协调统一,分工负责、责权一致”的原则。   国家海洋局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办公室(财务司)、规划司、极地办、监察、审计等部门和极地中心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关于内陆站建设的批复精神,对项目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重大问题提交局长办公会决策。   二、负责审定《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负责审定项目总体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供国家海洋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决策的建议方案。   五、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办由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司、极地办和极地中心组成,承担项目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常设在极地考察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项目领导小组决定,拟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检查项目总体进度情况,及时报告项目领导小组。   (三)协助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是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司,其主要职责和项目前期工作内容按照《国家海洋局重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业务管理部门是极地考察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和项目前期工作内容按照《国家海洋局重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中国极地研究中心,其主要职责和项目前期工作内容按照《国家海洋局重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组织管理实行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制度。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报业务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局审批。   第十条 根据内陆站环境条件,内陆站建筑部分应在国内进行预搭建。仪器设备在国内进行必要的低温试验,以及落实南极现场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图纸、合同约定、施工程序和规范进行建设,重大变更报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要派专人深入施工现场,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按阶段认真组织验收,在保证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的前提下组织建设,加强投资控制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将合同的实施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工程款拨付情况、工程洽商变更情况、相应工程投资风险分析、工程款超支或节省情况及相应调整和预防措施等按月书面报项目领导小组、归口管理部门、抄送业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工程变更和超概算因素,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招投标法,组织开展项目施工、监理及设备选型等招投标工作。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确保招标程序的规范性,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 招标过程中要做好回标分析工作,形成回标分析报告,及时整理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评标记录、回标分析报告、中标通知书及中标投标书等。   第十七条 对不宜采取招标方式购置的仪器设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有关规定;主要工程合同签订之前报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和业务验收报告分别报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后按程序办理,论证、审核评估费纳入项目成本。业务验收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根据需要也可将业务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对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局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竣工验收和业务验收报告,形成项目验收总体报告,经局批准后报国家综合部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领导小组和局职能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要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工程质量状况和经费管理等信息。项目领导小组和局职能部门定期检查项目建设的实施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坚决杜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现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对项目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以及项目验收等环节做好监督工作,主要监督项目的实施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履行合法工程建设程序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上报项目领导小组和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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