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上海生态环境免罚清单发布,这些要点你需掌握(二)

时间:2025-06-17 11:36:50 浏览:31

2025年生态环境免罚清单,这些要点你需掌握(一):版本变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践行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理念,4月3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5〕4号),该清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为企业提供更加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分成了轻微免罚、首违不罚两类不予处罚情形。

今天我们来说说“轻微免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共纳入了2项轻微免罚行为,主要聚焦于辐射安全领域

(一)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但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的;

以下免罚要件,需同时满足:

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2、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信息;
3、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4、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
5、及时改正。

问题来了,这里的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指的是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10日,还是20日+30日?

回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30日。

法条链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在责令改正期间内完成培训的;

以下免罚要件,需同时满足:

1、既不能是生产单位,也不包含放射性同位素,仅仅指的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2、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3、在责令改正期间内完成培训的。

法条链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下一期,继续给大家解读下《清单》关于“首违免罚”具体内容。


来源:大城小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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