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法律责任及违法案例

时间:2025-06-09 15:21:02 浏览:2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危废标识制度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危废管理计划制度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危废贮存管理制度!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危废贮存管理制度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危废环境应急制度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管理台账制度!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许可证制度!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案例如下:

1.汪某某利用暗管排放危废(废酸)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西村镇某村一处无名化工厂现场存放有盐酸、硫酸等化学品。

执法人员与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联合调查,发现该化工厂系汪某某等人于2023年4月建设,为排放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汪某某等人铺设排污暗管,利用水泵加压将厂区废水池中的污水排放至厂南山坡树林处。

经鉴定,该化工厂排放的污水及污水汇集处的底泥属有毒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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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汪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4年7月1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7月18日立案侦查,并对汪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2.马某某等非法排放危废(镀锌废渣)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3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巩义市鲁庄镇某村一处养猪场内存在非法电镀作坊,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核实。

经查,2024年4月25日至30日,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合伙在巩义市鲁庄镇某村租赁的养猪场车间内进行镀锌加工,对周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

经检测、鉴定,该作坊各槽内液体均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其中水洗槽(3#槽)内液体PH值1.26,具有腐蚀性;锌209㎎/L,具有浸出毒性。

对土坑内4个点位的土壤进行检测,其中3个(锌)超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按照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作坊排入土壤内的液体锌污染物超过地方标准139.33倍。

案发后,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主动出资修复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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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4年5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6月6日立案侦查。

2024年9月18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判处罚金5000元。

3.河南武某某等非法处置危废(铝灰)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0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位于荥阳市城关乡南周村某仓库内,贮存有大量用白色吨包包装的废铝灰。

经查,自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武某某在明知废铝灰是危险废物,无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自他人处购进废铝灰进行铝灰压球,并租赁荥阳市城关乡南周村某仓库用于贮存废铝灰。

经鉴定、称重,涉案废铝灰属于危险废物,共计1097.07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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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武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4年1月1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1月19日立案侦查,并对武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4年4月8日,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武某某提起公诉。

4.韩某某等非法排放危废(炼油废水废渣)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6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兰考县谷营镇某村和仪封镇某废弃养殖场内各建有一处违法炼油厂,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赴两处现场调查核实。

经调查查明,韩某某在无任何环保手续和治污设施的情况下,于兰考县谷营镇某村和仪封镇某废弃养殖场建立两处非法炼油厂,伙同陈某某、王某某等人,利用鞣制后的皮革碎料和动物油皮进行非法炼油,并将炼油后产生的黑色恶臭废水、废渣沿导流槽排至厂外废弃鱼塘或沉淀池内。

经鉴定,涉案废水及废渣属含铬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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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韩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6月6日立案侦查,并对韩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目前,该案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5.刘某某非法倾倒危废(工业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不明车辆在洛阳市孟津区某地倾倒废水,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调查核实。

经与公安机关联合调查查明,自2024年3月,刘某某驾驶牌号为鄂SXXX31的洒水车,多次将某牧业公司的工业废水运输至孟津区某荒地内进行倾倒。

经鉴定,涉案的工业废水均为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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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刘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生态环境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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