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夏季,有限空间内温度升高,发生中毒窒息事故的风险明显增高,据不完全统计:今年5月以来山西、安徽、江西、广东、甘肃等地已发生6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造成23人死亡,特别是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值得警惕!
5月29日,山西省古交市西山煤电环保绿化分公司屯兰净水厂工地污水井内发生一起中毒窒息较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
5月28日8时许,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金神镇香铺旭日米业加工厂发生一起有限空间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5月23日17时30分,江西省湖口县九江金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裂解车间,两名员工擅自进入裂解炉内进行清渣作业导致窒息,另外一名员工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入炉内进行施救,造成3人死亡。
5月18日17时40分许,位于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的湛江晨鸣浆纸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引发的较大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5月7日,位于甘肃省临夏县经济开发区的华安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较大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5月1日,江西于都县一村民在自家果园肥料池检查时,由于沼气中毒晕倒,随后其亲属5人施救不当相继中毒,共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进行了修订,于2023年5月31日发布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我们看一下新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与《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主要变化点有哪些。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变化点说明 |
第四条[监护人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门的监护人员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 新增作业监护制,明确专门的监护人员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 |
第五条[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职责、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装备管理、操作规程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 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 增加了防护装置管理制度 |
第六条[发包管理] 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和现场监督。 | 第二十二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删除安全生产法中已有明确要求的内容 |
第七条[安全培训]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安全培训,对监护人员、作业审批人、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未经培训合格不得参与有限空间作业。 |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增加培训频次要求,培训人员删除了现场负责人新增了作业审批人,培训内容要求进行简化 |
第八条[警示标志] 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确保台账中的有限空间数量、作业危险因素全面、准确。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有多个有限空间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 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 新增了设置风险告知牌的要求,明确了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
第九条[隔离措施] 企业应当对可能产生有毒物质、具备条件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设置隔离栏、防护网等物理隔离措施,防止相关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 对隔离措施的要求进行了细化 |
第十条[防护装备] 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因素的特点,按照标准规定配备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者高压送风式长管呼吸器、全身式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监护人员负责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 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 新增了监护人员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定期检查要求 |
第十一条[作业审批]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分级审批要求。对于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清理清淤、检维修作业,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作业审批后,由监护人员负责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 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 新增了分级审批要求,对于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清理清淤、检维修作业,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审批 |
第十二条[条件确认]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前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通风、检测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确认,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正确配备防护用品,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 第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新增了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删除了作业前检测时间要求 |
第十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 ||
第十三条[全程监护]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持续检测气体浓度并进行机械通风,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当发现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阻止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 | 第十三条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 作业过程实施全程监护,具体要求进行了简化 |
第十六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 ||
第十五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 ||
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第二十三条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 ||
第十四条[应急演练] 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并进行评估。 | 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明确了应急演练的频次要求 |
第十五条[目录管理]对安全风险较高、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由应急管理部确定、调整并公布。 | 新增了高风险目录管理 | |
第十七条[法律责任]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对有上位法处罚依据的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化表述 |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上位法未规定法律责任的典型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规定的部门规章权限,设定了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 作业方案不做强制要求 | |
第十四条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 其他标准内容不进行重复要求 | |
第十七条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
第二十条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 流程性要求进行删除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305/t20230530_4522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