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践行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理念,4月3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沪环规〔2025〕4号),该清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为企业提供更加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分成了轻微免罚、首违不罚两类不予处罚情形。
上期说了“轻微免罚”情形(查看上文),那,今天我们来说“首违不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共纳入了11项轻微免罚行为,这一期跟大家说说剩下的6项吧: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噪声,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含本数)的;
以下免罚要件,需同时满足:
1、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
2、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含本数);
3、初次违法;
4、及时改正。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但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的;
该项分成了两种免罚情形:
第一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但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的
以下免罚要件,需同时满足: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
3、初次违法;
4、及时改正。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
第二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但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的
以下免罚要件,需同时满足: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逾期时间不超过30天;
3、初次违法;
4、及时改正。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
(十)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未依法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但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00千克,且仅用于研究用途的;
以下免罚要件,需同时满足:
1、违法主体为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
2、未依法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3、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00千克;
4、仅用于研究用途;
5、初次违法;
6、及时改正。
(十一)违反《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但所有者已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的;
以下免罚要件,需同时满足:
1、违法主体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
2、已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
3、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
4、初次违法;
5、及时改正。
(十二)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排污单位未制定操作规程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但已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该项分成了两种免罚情形:
第一种:排污单位未制定操作规程的
以下免罚要件,需同时满足:
1、未制定操作规程的;
2、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
第二种: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但已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以下免罚要件,需同时满足:
1、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2、已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3、初次违法;
4、及时改正。
(十三)违反《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除外。
以下免罚要件,需同时满足:
1、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
2、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除外;
3、初次违法;
4、及时改正。
至此,《清单》就给大家解读完毕了。
来源:大城小E
本文仅作分享,作品版权归原作者及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