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过排污许可证或执行报告的小伙伴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当采用“实测法”测得的污染物浓度数值需要参与“总排放量”计算,特别是VOC、颗粒物(不是低浓度),在做排污证季报、年版时,颗粒物不用低浓度的监测方法取样,一般都是未检出,如果用一半检出限(10mg/m3)去核算总量,那就超了总量…那么统计时,遇到污染物浓度“未检出”的情况,该污染物如何参与达标评价或总量统计?
以下分废气和废水两种污染物分别进行梳理讨论。
一、废气排放
我们从2018年一则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部长信箱回复可以了解到官方推荐的操作方式。
来信:HJ 57-2017规定二氧化硫检出限为3mg/m3、HJ 693-2014规定氮氧化物检出限为3mg/m3,当测定浓度在检出限以下时应如何去表示,是用3(L)mg/m3还是ND或者是其他方式;这时监测结果是否需要去折算,如果折算是按实测进行折算还是有其他规定;如果不需要折算时,如何去判断是否达标排放?
答复:现行标准体系中未对低于检出限的表示方法进行统一规定,按照3(L)、ND、<3等进行表示均可。当测定浓度在检出限以下时,需要进行折算,折算要求与高于检出限时的要求一致。如实测浓度按照ND表示,则折算浓度也按照ND表示;如实测浓度按照3(L)或<3表示,则折算浓度按照折算后结果表示(如:表示为3.5(L)或<3.5),如果折算后浓度超过排放限值,则应注明无法进行达标评价。
二、废水排放
关于废水排放主要遵循的判定或统计依据是《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
9.7监测数据的处理
对低于分析方法检出限的有效测定结果,按以下原则进行数据处理:
●日均浓度值统计时以1/2方法检出限参与计算;
●总量统计时,不参与总量核定;
●对于某一类污染物的测定,如果每个分项项目的监测结果均小于方法检出限,在填报总量的结果时,可表述为“未检出”检并备注出每个分项项目的方法检出限;当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分项的监测结果大于方法检出限时,总量的结果为所有分项之和,低于方法检出限的分项以0计。
小伙伴们,你们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