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录用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必须先进行体检(项目包括一般物理检查、胸透、心电图、血、尿常规、肝功五项等),根据体检结果决定是否录用。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必须出具原单位知道其患有职业病的证明,否则不得录用。
2、在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病待遇等情况如实告知员工,员工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公司进行转岗培训或新技术、新设备培训中,将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员工。
3、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4、定期(每年)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在岗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5、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6、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8、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9、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10、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11、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12、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2)申报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1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
(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2)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3)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4)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5)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6)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7)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8)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14、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控制:
(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来源:职卫行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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