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人在合规网留言,问某一类固体废物到底属不属于危险废物,今天我们统一解答下,是不是危险废物到底谁说了算?
一、危险废物定义及特性
1.危险废物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特性
危险废物的特性常见有五种,分别为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生物毒性等)、腐蚀性、易燃性、感染性、化学反应性,具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鉴别流程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19)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如下:
第一步:依据法律规定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87),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二步: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第三步: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5085.1、GB5085.2、GB5085.3、GB5085.4、GB5085.5 和 GB5085.6,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第四步: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该鉴别方式是对以上两种鉴别方式的有效补充,能够针对没有列入相关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有效根据相应标准进行鉴别的固体废物进行针对性鉴别,这种鉴别方式大多是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是只在无法使用名录以及其他鉴别标准进行鉴别的情况下才会使用的鉴别方式,从而有效补充其他鉴别标准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高鉴别准确程度。
三、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定
✦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判定规则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和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后产生的固体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
✦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外,具有感染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判定在危废管理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环节,一旦判定失误未能做到分类处置,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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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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