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如何划分?责任制度如何制定?如何区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时间:2024-11-12 16:05:59 浏览:114

安全人是直接规划、管理和执行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人员,必然是相关责任的承担者。但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承担的具体责任也必然不尽相同,特别是在发生安全违法行为后,这个责任的承担就一定要搞的清清楚楚,否则就会成为“背锅侠”。下面是应急管理大百科整理的一些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如何划分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因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安全生产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律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么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怎样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划分违法责任是迫不得已的事情,我们还是要把重点放在防患于未然上面,做好日常的隐患排查工作则是重中之重,一个契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科学合理的制度能够有效的保障安全工作任务的落实和责任的监督。

一、制度构架

其制度结构为:
引言→隐患划分→机构职责→隐患范围→治理细则→附则等。
备注:根据单位实际生产作业情况,找出重点隐患部位及关键控制点进行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拟定。
1、引言
此处即为指出关于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的初衷,及亟待调整规范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句式上以为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进工作→消除隐患→有效防控→特制定。
2、隐患划分
明确单位隐患具体级别→诠释各级隐患级别→明确各级别隐患预发现处置原则→明确发现隐患信息报送原则。
备注:根据企业运营实际划定隐患级别程度以及处置原则。
3、机构职责
按照阿安全责任体系要求明确安全主题责任人权责→明确安全主导机构权责→明确各主要作业部门安全管控权责→明确作业岗位对隐患巡检权责→明确各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权责。
备注:单位具有安全责任管理体系的按照体系进行梳理,无体系的要逐步建立健全体系,以便更好的为后续工作展开。
4、隐患范围
在拟定时结合实际生产,由大致小,以简而意赅、通俗易懂展现。
不安全因素→缺陷及缺失→预估作业危害→预估生产事故→职业病危害→废弃品处理→生态环境污染→潜在威胁。
备注:要将一切有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危害种类进行列举。
5、治理细则
明确安全巡检频次及重点→明确整改治理时的安全作业要求→明确整改完成后的验收及上报工作→明确各级部门及个人在整改治理方面的奖惩原则。
6、附则
明确该项制度颁布及实施时间→明确该项制度约束效力→明确该项制度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
备注:根据实际拟定,主要在于时间与约束效力。
总结一下,整体的思路就是,首先根据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划定事故隐患级别及处置原则→然后已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工作要求制定由管理层级到作业人员的管控、巡检、治理权责→其次要充分说明作业环境中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最后细化在整改治理及善后工作中的各项权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可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这三者的区分如下——

  (一)直接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职责范围内”,主要是指依照其法定职务或者组织交办的应当承担的具体工作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职责”一般表现为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如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或者擅离职守等;“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也包括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主管的工作”,主要指有明确分工或党组织交办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与2018年《条例》规定相比,此次修订将“直接主管的工作”中“直接”二字作了删除,适应了领导班子分工的实际情况,同时解决了以往一些领导干部在是否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上就其不是直接分管、不符合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条件提出异议的问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应管的工作”,主要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分工由其主管,但按照法定职责范围应当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参与决定的工作”,主要是指那些应该由两人以上讨论决定的工作,或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工作。

  对由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具体事项的,或者由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指令承办人员违规办理(或者应当办理而不办理)有关事项的,或者具体实施人员在实施中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党员领导干部采纳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党员领导干部可认定为直接责任。

事故责任者一般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责任表述参照《关于贯彻依法治国要求改进和规范事故责任表述的意见》 (监办发(2016)9号)执行。

1、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表述

对违规许可、审批、验收、检测等行为表述为:

工作失职,不依法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生产场所等准予审核验收合格;
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等。

对违规监督检查行为表述为:

工作失职,未按有关规定将涉事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有关规定督促整改;
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未对涉事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不力,未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等。

对违规决策部署行为表述为:

工作失职,违反有关规定作出决策;
未落实上级或有关部门的要求;
未按规定及时出台有关文件、标准等。

2、主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表述

疏于管理,不依法或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下级单位、部门履行职责,对下级单位、部门存在的XX问题失察等。

3、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表述

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部门存在的XX问题失察等。


来源:应急管理大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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