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监管实务9问

时间:2024-11-21 10:42:56 浏览:19

1、关于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明确时间节点要求,是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完成,还是应当在员工试用期上岗前进行呢?

首先,我们来看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的具体规定。在该规范的4.6.1.1条款中,明确指出上岗前健康检查应当在劳动者开始从事有害作业之前完成。这一规定明确了上岗前健康检查的时间节点,即必须在劳动者实际接触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环境之前进行。
接着,我们再参考《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这一条款从法律层面强调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性,并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综合上述两个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得出,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间节点要求是在劳动者开始从事有害作业之前,也就是说,这一检查应当在劳动者正式上岗,即试用期开始之前就已经完成。这样既能确保劳动者在接触职业病危害之前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健康检查,也能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因未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2、用人单位反映新招聘的员工在试用期内若不适应岗位可能会迅速离职,由此担心已支付的体检费用会造成浪费,对于这一问题应如何解释和处理?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法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这一规定旨在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明确责任。以三氯乙烯、二甲基甲酰胺等化学危害因素为例,若劳动者本身患有慢性肝病,而未经上岗前检查便接触这些危害因素,其健康可能会在短期内受到严重损害。同样,粉尘、噪声等物理因素也存在类似的健康风险,只是损害程度可能有所不同。

其次,即便对于那些需要长期接触才会导致明显健康损害的危害因素,如可能导致尘肺的矽尘,若劳动者在未经上岗前检查的情况下接触这些危害,即使其尘肺病是之前工作所致,当前处于“试用期”的用人单位仍可能因此陷入职业病纠纷,并可能承担原本可以避免的经济损失。

随着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中,长期接害的大龄劳动者占比增加,其职业病风险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同时,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也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更加重视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因此,用人单位应正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性,将因此产生的体检费用视为用工的合理成本。不能因为担心员工离职造成体检费用浪费而降低对上岗前检查的重视程度,更不能冒险将检查推迟到试用期结束时进行。

当然,在实际监管过程中,监督执法人员对于首次发现存在未安排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会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合规水平。如果用人单位平时合规水平较高,仅因工作疏漏或特定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导致少数接害劳动者未进行上岗前检查,并且用人单位能够及时发现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减轻或从轻处理,甚至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依法不予处罚。

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忽视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性,而是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管理,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是否所有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接触前都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呢?

实际上,并非所有情况均如此。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了73种特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尽管只包含了73种,但这些已经覆盖了多数常见且对大量劳动者构成威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于可能接触这些因素的劳动者,才需要执行强制性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这意味着,只有当劳动者即将从事的工作环境中存在这73种危害因素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必须安排其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以确保劳动者的身体状况适合从事该工作,并预防可能的职业病发生。

对于不在此列的危害因素,虽然也需关注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但并不一定需要执行强制性的上岗前检查。因此,在对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问题上,应依据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处理。

4、对于那些未列入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因而无需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这是否就意味着它们对劳动者的健康完全无害呢?

并非如此。即便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未被纳入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所规定的需进行上岗前及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范围,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因素就对劳动者的健康不产生任何影响。这种未列入的情况,其实与多种因素有关,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本身的特性、当前科学研究的证据限制、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实际可行性,以及规范更新与调整的及时性。

具体来说,某些危害因素可能由于其独特的性质或作用机制,尚未被充分研究或识别,因此未能被及时纳入规范中。同时,科学研究的进展和证据的积累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可能目前还不足以支撑对某些危害因素进行明确的健康监护要求。此外,考虑到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某些危害因素可能由于体检医疗技术的限制或成本考量,暂时未被纳入职业健康检查的范围。最后,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推进,规范本身也会不断更新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科学认识和防治需求。

因此,对于未列入规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它们对劳动者健康无害。相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应保持警惕,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个人防护,确保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5、针对上述未列入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问题,监管执法人员是否可以进行监管执法呢?

实际上,对于这类未明确列入规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管执法人员并不能直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这是因为,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明确违法的行为,而对于未列入规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是否需要进行上岗前检查并未形成明确的法律义务。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监管执法人员对此类情况可以置之不理。相反,他们应当积极发挥指导和建议的作用,根据具体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结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专业意见,为用人单位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同时,监管执法人员还可以鼓励用人单位参照相关地方标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6、上述指导的工作依据是什么?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十九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4.4.4 以及相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7、我们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例:一名噪声作业的劳动者在噪声危害因素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并未发现职业禁忌证,然而上岗后,因其过去的接尘工作经历,最终被确诊为尘肺病。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不承担起职业病工伤待遇的保障责任。这一案例表明,即便按照劳动者即将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仍然无法完全规避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那么,我们应如何有效地指导用人单位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呢?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以及诸多法院判例,一旦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无论其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致病”的直接责任,只要该劳动者属于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就有承担其职业病工伤待遇的义务。这无疑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潜在的用工风险。
为了帮助用人单位更好地应对这一挑战,监管执法人员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1)积极参保: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因职业病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用工风险。
(2)扩大检查范围: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扩大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范围。例如,对于常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粉尘、噪声、苯等,不论劳动者是否将接触,都可以进行相关的上岗前健康检查。这样做可以更早地发现潜在的健康问题,从而降低用人单位的风险。
(3)明确费用承担:需要强调的是,无论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如何,按照相关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一点应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严格遵守。

8、当两家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完全相同时,若一位劳动者刚从先前的用人单位完成了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当前用人单位是否仍然需要对其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呢?

确实,这是必要的。虽然两家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一模一样,但离岗检查与上岗前检查在目标和重点上存在显著差异。离岗检查主要是为了确认劳动者是否患有疑似职业病,而上岗前检查则更侧重于发现并排除职业禁忌证。因此,即便离岗检查的结果显示劳动者并未疑似患有职业病,这也并不能完全排除其存在职业禁忌证的风险。
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这两次检查是由同一家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负责的,并且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非常短,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那么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根据先前的离岗检查数据,结合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于职业禁忌证的判定标准,来出具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在我所在的地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这种做法目前是可以被接受的。

9、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如果劳动者在三个月内离职,是否就可以免去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呢?

答案是不可以的。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当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劳动者离岗前的90天内进行时,这次检查才能被视为离岗时的检查。然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与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目的和检查范围上存在显著差异。上岗前检查的主要目标是识别劳动者是否存在职业禁忌证,以确保其适合从事特定的工作。而离岗时的检查则更侧重于发现劳动者是否患有疑似职业病,这是其无法替代上岗前检查的主要原因。
因此,即使劳动者在上岗前已经通过了职业健康检查,并且在随后的三个月内选择了离职,用人单位仍然承担着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责任。这一规定旨在全面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确保他们在离职时能够得到准确的健康状况评估。
当然,在实际的监督执法工作中,对于这类短时间内离职的劳动者(三氯乙烯、二甲基甲酰胺等除外),其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可能根据实际情况,不会作为执法的重点,但用人单位的这项责任并不能因此而被免除。

来源:职业健康工作实务
作者:汪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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