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安全生产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

时间:2019-06-20 16:52:17 浏览:1025


6月12日上午,应急管理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尚勇带队前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我部近期立法修法工作进行沟通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主持会议。


会上,尚勇介绍了应急管理部成立以来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并就《刑法》修改主要考虑、修改背景和修改建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立法修法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了沟通汇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长期以来对我部立法工作给予的指导和帮助表示感谢。


沈春耀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要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应急管理部肩负着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职责使命,成立以来在推动应急管理事业法治化工作中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安全生产法》修改和《刑法》修改已列入立法计划,法工委相关对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应急管理部法制部门沟通,密切配合,其他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要与时俱进,注重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热点,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社会法室负责人,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参加会议。【应急管理部官网消息】


十起违法安全生产法的典型案例回顾


案例一: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


事实:2016年12月27日,玛纳斯安监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新疆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审查许可,擅自在玛纳斯河进行天然气管道铺设,执法人员当即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开展“三同时”工作。


2017年3月21日,安监局巡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擅自将封条解封继续施工并将现场管道全部掩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20万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安全措施、安全管理不到位


事实:2017年6月9日,昌吉州安监局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检查,在对新疆云山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11条隐患,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采取防火、防爆、通风,存在隐患;


2、特殊工种存在无证上岗焊接切割作业;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教育记录不如实填写;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针对以上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同时通知直接监管的昌吉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安监局跟踪、督促隐患整改落实。


处罚:以上第一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三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四项行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20日改正的行政处罚;


第五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项违法行为合并执行,拟对该单位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2017年5月5日,呼图壁安监局在对新疆永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特种工人员证件不符、无证上岗作业,起重机检测报告过期、锅炉检验报告过期,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未按要求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未落实


事实:2017年5月12日,玛纳斯县安监局对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共排查安全事故隐患14条,责令企业在2017年5月19日前整改完毕。


2017年5月22日,县安监局对玛纳斯县舜达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企业10条隐患未整改,其中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卡本人未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合并处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


事实:2017年5月18日,吉木萨尔县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吉木萨尔县三辰砂石料厂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未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组织试机生产,安监局执法人员当场立即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一切生产活动。


6月20日,根据该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安监局对该企业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企业又擅自组织开工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条规定,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违规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


事实:2017年3月10日阜康市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阜西工业园凯瑞克化工有限公司在由中泰信提供的场地通过罐车拉运危化品硝酸,分装后外销,公司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对该凯瑞克化工有限公司处以10万元的行政罚款。



案例七: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天然气输配设施,并且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事实:阜康市新疆久泰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焦油罐区设置天然气输配设施,并且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给予新疆久泰化工有限公司5万元行政处罚。



案例八:生产车间粉尘浓度未进行检测、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事实:2017年3月7日,奇台县山东创新腐植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被查出企业无安全管理机构,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对生产车间粉尘浓度进行检测。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三项、四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未进行从业人员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


事实:2017年3月31日,吉木萨尔县安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区企业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企业存在未进行从业人员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等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事实:2017年5月30日,玛纳斯县安监局发现新疆天电工贸有限公司加油站加油机和油库内安全设施不足、老化开裂,2017年6月1日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1-3月份安全设备设施检查台账检查人全为代签,4月以来无站内安全设施检查、维护、保养记录。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安全月聚焦:重大典型事故案例回顾










来源:健康安全环保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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