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15修正)》解读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重点内容概括:
1.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所有进出口活动均需申领许可证。
2. 商务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管理工作。
3. 经营者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需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交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4. 对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国际核查制度,重点监控化学品如麻黄素由商务部核定企业进出口。
5. 经营者应如实申报,提交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6.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留存管理档案,及时报告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
7. 未经许可进出口或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意义和影响:
本规定加强了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对维护社会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明确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规范了进出口行为,保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新法变化内容:
本规定替代了1999年原外经贸部第4号令和1997年外经贸资三函字第197号文件,整合和完善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明确了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规范了许可申请和审查流程,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企事业单位义务和权利:
义务:1. 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如实申报;2.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档案;3. 及时报告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4. 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权利:1. 依法申请进出口许可证;2. 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查询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3.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合规红线:
1.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2. 转借进出口许可证;3. 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4. 拟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未终止合同;5.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