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22/08/08 颁布日期: 2022/08/08
颁布机构: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22/08/08
颁布日期: 2022/08/08

沪环监测〔2022〕132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管理,确保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根据《“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相关要求,现将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规范建设,落实权属单位主体责任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以下简称监测井)权属单位是监测井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应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参照附件1开展监测井的建设及改造;相关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在做好自有监测井建设改造的同时,还应结合日常工作,加强对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应做好自有监测井建设改造,并为本市监测井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不符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建设要求的监测井,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改造。

二、专业管理,规范开展日常维护保养

各单位应委托专业人员对监测井的设施进行维护,设施一经损坏,必须及时修复。监测井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洗井,保证监测井出水水清砂净;每年对监测井进行一次井深测量,当监测井内淤积物淤没滤水管,应及时清淤,疏通管路;每两年对监测井进行一次透水灵敏度试验,向井内注入灌水段1 m井管容积的水量,当水位复原时间超过15 min时,应进行洗井,确保监测井能符合环境监测使用要求。

各监测井权属单位应及时处理异常情况,必要时应暂停监测井的使用或进行报废。异常情况主要包括:

(1)因人为原因无法开展样品采集工作;

(2)监测井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已损坏;

(3)无法进入监测现场;

(4)周边环境状况管理不善导致水质受影响;

(5)部分低渗透性监测井在现有采样技术条件下无法达到洗井采样技术规范要求;

(6)其他可能影响点位稳定管理和监测评价的情况。

三、动态更新,确保监管要求有效衔接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监测井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监管要求的有效衔接。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应按照附件2,将本单位的地下水监测井信息、点位平面示意图、监测井与周边环境照片、成井结构图(专业规范监测井)汇总后报送至联系人并动态更新监测井信息;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还应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排查及废弃井回填工作的通知》(沪环土〔2021〕249号)已填报信息的基础上,指导前述重点监管单位报送附件2增补信息、点位平面示意图、监测井与周边环境照片、成井结构图(专业规范监测井)。

各区生态环境局、园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科院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将自有监测井和所管辖重点监管单位监测井的信息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对监测井的统一编码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各单位应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监测井标识设置,并再次报送标识设置后的照片。


联 系 人: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梅宇,电话:23117313

市环境监测中心 朱梦杰,电话:24011772

电子邮箱:zhumj@sheemc.cn

        

附件:1.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和标识设施要求

2. 监测井相关基础信息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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