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转发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0/07/19 |
颁布日期: |
2010/07/19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0/07/19 |
颁布日期: |
2010/07/19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安监管培〔201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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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 2010-07-20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为做好新旧规章的平稳衔接、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做好宣贯工作。各市安监局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解读《管理规定》,广泛宣传、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管理规定》精神,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二、明确责任,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省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并负责管理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相关工作,委托各市安监局对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三、规范操作,做好衔接工作。(一)在国家安监总局新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题库出台前,仍可参照原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实施。新增的作业类别和工种,待国家安监总局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出台后,再组织实施。(二)《管理规定》实施后,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以及复审、换证,各地要严格遵循《管理规定》要求,做到科学运作、规范操作。
对2010年6月30日以前取证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3年1次的要求复审;6月30日以后取证的人员,每3年进行1次复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依法依规做好本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为平安浙江奠定基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