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评结合工作纪律规定

颁布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0/04/14 颁布日期: 2010/04/14
颁布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0/04/14
颁布日期: 2010/04/14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评结合工作纪律规定》的通知 (浙水人〔2010〕19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评结合工作纪律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 考评结合工作纪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浙江省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考评结合工作在正确评价水利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促进水利队伍能力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考评结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为加强对考评结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评审等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考评结合工作的健康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纪律规定   第一条 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二条 严肃考场纪律,考生应积极主动配合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干扰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监考职责。   第三条 考试过程中,考生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其离开考场,并给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对其中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除上述处理外,再作出两年内不得参加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考试的处理。考生的违纪情况均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   (1)阻碍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查验的;   (2)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作弊的;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的;   (5)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6)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7)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   第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和浙江省人事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评审纪律规定   第五条 申报人员在申报、参评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时,应如实填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有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明、工作业绩等方面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上述行为自查实之日起,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申报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不得为不真实的材料提供证明,不得为弄虚作假的人员提供帮助。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的单位,应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停止其当年度水利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和推荐工作。有关单位和经办人蓄意隐瞒事实,为申报人员的虚假材料提供证明的,责令予以纠正,停止该单位两年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并按规定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负责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推荐和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的接收、审核工作,不得接收明知虚假和未经资格审查的申报人材料。违反规定的,责令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条 负责水利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推荐和评审的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应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评审委员会评委实行回避原则,凡本单位、本地区或亲属为评审对象的,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评委应认真审阅申报人员各项材料,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人员作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弄虚作假的材料知情不报,不得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和评委会或专业组评议结果,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严肃查处为申报人员进行游说、拉票的行为,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评委不得在评审会议结束前对外透露其评委身份,违反规定者,取消其评委专家库成员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的评审情况、评审会议的讨论情况、投票的具体票数等评审工作的具体内容,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二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制度。凡申报评审水利高级工程师资格人员,均需由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对其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行政职务、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人事部门要认真查证核实,并按规定严肃处理;经公示和查证无异议后按程序申报。   评审会议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浙江水利网站上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水利高级工程师评审政策、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熟悉业务,严格管理,热情服务。   第十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或单位,将按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或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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