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0/12/22
颁布机构: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1/01/01
颁布日期: 2010/12/2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浙建法〔2010〕97号) 各市、义乌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衢州、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裁量基准仅用于规范我厅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当事人具备裁量基准规定情节的,由我厅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应当并处罚款的,另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以罚款;当事人不具备裁量基准规定情节的,由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发现当事人具备裁量基准规定情节的,应当将相关材料及行政处罚建议报送我厅,由我厅按照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   二、裁量基准规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暂停人员执业资格或者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情形,仅适用于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为我厅核发的当事人。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为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企业资质证书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裁量基准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经立法调查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裁量基准。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省建设厅实施处罚的种类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标准 1 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 暂停招标代理资格,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小型项目 暂停招标代理资格1个月 中型项目 暂停招标代理资格2个月 大型项目 暂停招标代理资格3个月 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2 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承包商依法进行处罚外,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注册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一)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工程中标的;…… 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小型项目 暂停执业3个月 中型项目 暂停执业6个月 大型项目 暂停执业12个月 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3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内 罚款1000-3000元 逾期30日至60日 罚款3000-6000元 逾期60日以上 罚款6000-10000元 4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内 罚款1000-3000元 逾期30日至60日 罚款3000-6000元 逾期60日以上 罚款6000-10000元 5 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1.《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承包商依法进行处罚外,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注册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二)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小型项目 责令企业停业整顿1个月,暂停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3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企业停业整顿2个月,暂停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6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企业停业整顿3个月,暂停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12个月 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吊销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6 在工程承包中行贿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逾期30日内 罚款1000-3000元 逾期30日至60日 罚款3000-6000元 逾期60日以上 罚款6000-10000元 8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注销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注销资质证书 9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1.《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建筑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资质证书、超越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或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该项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按管理权限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0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1.《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1 出借、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凭证 责令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承包商依法进行处罚外,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注册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七)出借、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凭证的。 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暂停执业6个月 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12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1.《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收费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第三款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3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1.《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承包商依法进行处罚外,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注册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四)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物构配件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企业停业整顿1个月,暂停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3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企业停业整顿2个月,暂停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6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企业停业整顿3个月,暂停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12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吊销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14 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1.《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承包商依法进行处罚外,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注册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或施工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企业停业整顿1个月,暂停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3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企业停业整顿2个月,暂停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6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企业停业整顿3个月,暂停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12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吊销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吊销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15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16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1.《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监理单位与业主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监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17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18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质量不合格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 降低资质等级 施工质量不合格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19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20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21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22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23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止执业12个月 造成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24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25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26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27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28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29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30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31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32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降低资质等级 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资质证书 33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次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暂扣15-30天 12个月内同一工程两次被责令停止施工 暂扣30-60天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在同一市、县(市)内三个工程被责令停止施工 被责令停止施工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者拒不整改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 暂扣30-60天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年内第二次发生事故的增加30天 较大事故 暂扣60-90天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年内第二次发生事故的增加30天 重大事故 暂扣90-120天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年内第二次发生事故的增加30天 特别重大事故或者12个月内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4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造成工程建设安全隐患 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承包商依法进行处罚外,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注册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造成工程建设安全隐患的;……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止执业12个月 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35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降低资格等级,吊销资格证书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承包商依法进行处罚外,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注册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六)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造成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小型项目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止执业12个月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工程质量事故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36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条第二款  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从事监理业务。] 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小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中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 大型项目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7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30日内 罚款1000-3000元 逾期30日至60日 罚款3000-6000元 逾期60日以上 罚款60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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