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扎实推进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8起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杭州市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政处罚案。2023年12月19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酒库内设置10个储罐(最大储存量为120立方米/个)用于储存酒精溶液及成品酒,按规定应该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但该公司未依法实施。
经调查,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其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3月11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2.宁波奉化美特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涉爆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行政处罚案。2024年1月22日,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美特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隐患:1.放置有丙酮等危险化学品的甲类车间内有一防爆配电箱进线口未封堵;2.甲类车间搅拌机防爆电机、防爆穿线管不符合防爆要求。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生产,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同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宁波美特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月20日,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3.乐清市浙江英宝精密互感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2024年1月9日,乐清市柳市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浙江英宝精密互感器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作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未制定危险化学品不饱和聚酯树脂搅拌机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经调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月7日,乐清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4.桐乡市梧桐城西涂料有限公司经营无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案。2024年2月20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对梧桐城西涂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其店铺内存放有12箱无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松香水。
经调查,2023年12月起,桐乡市梧桐城西涂料有限公司从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无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松香水,并直接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3月11日,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5.永康市凯越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于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2023年11月15日,永康市应急管理局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花城西路28号三街1-3号的店面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店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却储存有固化剂、油漆等危险化学品。
经调查,现场储存有固化剂(3公斤装)167桶、油漆(20公斤装)75桶,系永康市凯越化工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2月8日,永康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6.江山市安尔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处罚案。2024年2月19日,江山市安尔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向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审批科主动陈述自身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线索,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4000t/a特种硅油系列产品生产线搬迁改造项目未经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审查,已完成一期土建建设并进行部分设施设备安装。
经调查,该公司4000t/a特种硅油系列产品生产线搬迁改造项目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3月9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7.台州椒江东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2024年3月25日,台州市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椒江区海门街道清福堂旁仓库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仓库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存放有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钾16袋(净重25.0kg/袋)。经询问,该仓库存放的氢氧化钾系台州东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执法人员当即将氢氧化钾扣押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东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4月15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8.岱山县顺达液体氧气厂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施行政处罚案。2024年1月28日,岱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岱山县顺达液体氧气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氧气充装区一处氧气浓度报警器装置处于关闭状态。执法人员当场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在作业区域关闭氧气浓度报警器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2月19日,岱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郑某某作为该公司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未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月19日,岱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郑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附件:2024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5 日
附件
2024年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
1.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主要负责人不明确导致主要负责人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落实的)。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包括主要负责人未进行安全风险承诺公告,或者承诺公告与现场情况不相符合、虚假承诺等相关情形)。
3.未按规定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包括管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4.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设备、管线及管件发生泄漏,未妥善处置仍继续运行,或者打卡子带病运行、未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5.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安全联锁摘除未履行手续,或者未及时恢复。
6.未落实变更管理制度(包括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主要负责人、原料、工艺路线、产品、关键设备方面发生的变化未纳入变更管理,或者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等相关情形)。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或者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8.油气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未构建或者未有效运行的。
10.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未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责任制并如实履职等相关情形)。
11.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12.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13.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企业,未开展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未对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或者未落实评估建议。
14.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包括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等相关情形)。
15.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
1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17.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
18.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9.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20.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1.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未投用或处于非正常状态,长时间报警未处置。
22.未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特殊作业未履行许可手续;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作业过程无人监护。
23.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24.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现场感知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未正常运转。
25.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未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等。
2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规范使用“一书一签”传递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情况。
27.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对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未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
2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开展“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完成),或者未落实整改“三查四定”发现的问题即开展试生产。
29.涉及硝化反应的装置(厂房)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超过3人。
30.硝酸铵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等标准要求确定硝酸铵最大储存量。硝酸铵库房间距不足50米;固体硝酸铵仓库周边50米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建有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散装储存和露天存放固体硝酸铵等相关情形)。
31.液氯储存区未设置密闭厂房和自动吸收系统的。
32.未建立并落实异常工况安全处置管理制度;异常工况现场处置时,同一部位进行交叉作业;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处置危险区域;同一装置区内现场处置存在人员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