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无锡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1/18 |
颁布日期: |
2006/11/18 |
颁布机构: |
无锡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6/11/18 |
颁布日期: |
2006/11/18 |
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我市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苏政发〔2005〕9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共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的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导机构的作用。
(4)坚持“依法规范、加强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权利,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结构完整的应急管理机制。
(6)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适用的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避免产生次生、衔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3 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4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五个大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特别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Ⅱ级(重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较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少数部门和市(县)、区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Ⅳ级(一般):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市(县)、区的力量及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按照《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目前参照省各专项预案,待国家统一标准出台后以国家制定的为准。
1.6 应急预案的组成和适用范围
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
(1)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无锡市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9.1)。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市(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无锡市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报经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和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由省应急指挥中心给予指导;凡涉及跨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我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处置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则依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联动机制
2.1 应急组织体系
2.1.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市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无锡军分区有关负责人和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研究确定全市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修订《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批准我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市(县)总体应急预案;部署、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决定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在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信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市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1.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公室),作为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地点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改进建议;负责督促检查各专项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及市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负责收集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后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传达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并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市应急指挥中心规定的其他职责。
2.1.3 指挥机构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特点和应急工作需要,目前按照28类突发公共事件设立28个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处置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相应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设在市政府各主管部门,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设置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示意图见附件9.2)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并公布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专项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2.1.4 工作机构
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等工作;编制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在事件发生后作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2.1.5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市应急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6 地方机构
江阴、宜兴市要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和各自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领导机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帮助各区行使专项应急指挥职能。
2.2 应急联动机制
(1)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按照]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预案。在依靠全市应急救援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无法控制事态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按规定商请驻锡部队、武警进行应急增援,必要时报请省应急指挥中心增援。
(2)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周边城市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通过制定相关的联合应急方案或采取其它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信息快速互递,并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3)加快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完善相关设施配套,实现市应急指挥中心、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等有关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建立畅通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
3 监测、报告、预警
3.1 监测
全市各级各类职能部门、专业监测机构都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同时要对重大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实施动态监测。按照规定对监测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预测,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
3.2 报告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和收集机构、其它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在2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在特殊情况下,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值班领导可在上报市应急办公室后再向省应急指挥中心甚至国务院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属于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市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立即向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作出通报,并决定启动相关预案,市应急指挥中心同时要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接受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 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影响范围、紧迫性等因素,按照下列权限来确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流程图见附件9.3)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由担任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在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市长签发。
(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表示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在市或市(县)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市长签发。
3.4 预警决定的执行
事发地进入预警状态后,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迅速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市应急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督促、指导和工作协调,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3.5 预警结束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后,认为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建议后,要及时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害轻重,事发地人民政府都必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迅速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2 分级分类响应
经市应急指挥中心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判定,发生较大级和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认定后,立即启动市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接受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指导;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后,必须立即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中心配合省应急指挥中心的工作。
发生涉外较大或一般级突发公共事件,则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负责召集市外事、外经贸、卫生、旅游等部门参加相关事宜的处理,同时必须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中心。
4.3 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部门或地区应立即进行基本应急工作,同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经应急处置,仍无法控制事态且呈扩大或上升趋势时,开展基本应急的部门或地区要迅速向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续报。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要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协调、调动增援力量和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在市专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突发公共事件由单一灾种演变为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确定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共同指挥处置或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直接统一指挥应急工作。
4.4 指挥与协调
对较大和一般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场所设立在市政府办公室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挥与协调有关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立即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市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事发地有关部门和专家组,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现场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快速共享机制,特别是要建立完善对现场信息,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地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的共享机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对以上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及时分析处理,为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除属于国家秘密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采集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和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4.5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委托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可采用信息发布会等形式,统一向社会公布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应急处置等情况。但应当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道要及时、准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人心安定和公众利益。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宣传应急处置科学知识,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避免误导和新闻炒作。
4.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消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建议,市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建议后,要及时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政府救济方案,明确救济标准、救济范围,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要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等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
因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 社会救助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当地政府应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引导群众疏散、转移、隔离或安置到指定场所,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在事发地域内或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具体由市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市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配合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援助。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在第一时间内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依法抓紧进行理赔。鼓励各级政府、单位和群众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
5.4 调查总结和评估
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当地的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建议等。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为基本抢险队伍,环保、人防、林业、地震、防汛、建筑工程等为专业救灾队伍,社区自救互救和志愿者组织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保障体系。
各乡镇(街道)要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好群众性的自救互救网络,乡镇(街道)的自救互救工作由民兵预备役组织负责。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工矿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并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地区或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本部门和本辖区内应急队伍的编成要素、装备状况、培训演习计划等基本情况,对重大情况的变更也要做到及时报告。
无锡军分区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各类专业队伍,协调驻锡部队,全力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请求驻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2 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的1-3%的比例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开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费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涉及重大资金动用由市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专项审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凡市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6.3 基本生活保障和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常用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并建立应急物资保障数据库,载明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购置时间、更新年限、存放地点,以及被指定为定点供应和生产的企业名单、生产能力等事项。由市应急办公室统一协调做好对储备物资的日常监管工作,防止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储备的物资要及时予以置换或补充,同时建立与其它省市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市物价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发生异常状态时,报省政府同意,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6.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建立相关数据库,载明全市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与专业专长等事项,同时应建立各医学学科尖端人才的专家档案,制定医疗救助保障计划,确定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物资的调度方案。
医疗救护队伍在应急工作中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的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市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牵头负责做好有关防疫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交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市公安、建设、海事、航空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开展交通运输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在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相关地区应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6.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并会同武警支队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持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及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事发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6.7 人员防护保障
在市民生活和工作密集区域,逐步规划建设一批地下应急避难场所及应急疏散通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立即最大限度的启用避难场所。避难场所必须具备两条以上的应急疏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同时具备应急供水、供电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一旦设施出现故障,必须及时修理,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避难场所及有关配套的建设和日常监管由市人防办总体牵头负责和协调,具体所需的通讯设施由市电信部门负责,供水由市政部门负责,供电由市供电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市卫生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由市防疫部门负责。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帮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的安全。
6.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信息办要会同通信部门制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应急办公室负责指导市有关部门、市(县)和区人民政府整合现有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县)和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系统及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定期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信息。市应急办公室要对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按期向市应急指挥中
心报告。
6.9 公共设施保障
对各类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达到相关的规定标准,符合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市各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城市给排水、供电、供气和通讯等工程的管理和维修,对达不到标准的工程和设施,要及时加以改造。事发时,及时对水、电、气、油的运行和供应进行调控和应急处置,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和蔓延。
6.10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装备信息数据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利用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快速准确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把各类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组织到最有效部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科学合理的调配,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市应急办公室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市应急办公室可代表市政府直接调用。
6.11 社会动员保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建立应急动员的长效机制,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内的动员对象动员起来,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市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也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救互济及救灾捐赠活动。
6.12 技术装备与保障
市各专项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先进救灾技术、装备的应用和推广工作。要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加强对先进救灾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尤其是信息传输、高层建筑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地震灾害、环境灾害等救灾技术和装备的研制开发,努力适应应急处置的需要。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应当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分管的应急工作有关的市内外专家基本情况,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6.13 法制保障
根据全市应急工作的需要,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应急工作的需要,做好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方面的立法工作,对已不适应当前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按程序及时修改或废止。同时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项。
7 宣传、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市应急办公室和市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向公众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市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全市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对学生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教育。
在“中国无锡”等网站上开设无锡市综合减灾信息专栏,及时发布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开展面向农村和社区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信息服务。
7.2 培训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要纳入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的综合或专项培训。基层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7.3 演习演练
全市每年不定期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工作,加强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由市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演练要根据我市的实际,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4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市各级各类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
(二)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在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8 附则
8.1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无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由市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