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杭安监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 生效日期: | 2005/04/08 | 颁布日期: | 2005/04/08 | 
            
          
         
        
          
            
              
                | 颁布机构: | 杭安监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 生效日期: | 2005/04/08 | 
              
              	| 颁布日期: | 2005/04/08 |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杭安监[2005]27号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关于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杭府法发[200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属于下列范围的案件,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向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  
  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的; 
  经新闻媒体报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备案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笔录、结案报告和其他主要书证。 
 
  2、向司法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 
  备案文书:案件移送书、调查笔录和其他主要书证。 
 
  3、行政复议案件。 
  备案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答辩书、复议决定书和其他主要书证。 
 
  4、政诉讼案件: 
  备案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书、答辩书、代理词、判决书和其他主要书证。 
 
  二、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有关工作按《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备案工作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按一案一报的办法,将备案文书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在扉页明显位置加盖(打印)备案字样后上报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上报备案,其他重大案件自结案之日起七日内上报备案。 
 
  五、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备案的部门为政策法规处。 
  电话:85811458     85811457 
 
二○○五年四月八日
来源: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