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杭安监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3/02/25 |
颁布日期: |
2003/02/25 |
颁布机构: |
杭安监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3/02/25 |
颁布日期: |
2003/02/25 |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杭市安办[2003]4号
为加强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及时提供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现对加强我市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统计报告网络。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确定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备,加强信息管理和安全数据统计,沟通各种信息渠道,保证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上下贯通、反馈快捷、客观真实的安全信息网络体系,请按要求填写《安全生产信息及事故统计员情况表》(附件一),在3月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市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统计报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一处归口负责,地址:延安路482号市政府综合楼3号楼;邮编:310006;联系电话:上班期间85811471、85811467,其他时间13958126696;24小时传真:85811402、85811472。
二、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设立安全生产值班电话,及时掌握各类事故情况。发生一次死亡(含遇险)3人以上各类重特大事故在2小时内、一次死亡1—2人的各类事故在24小时内必须用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上报至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及时了解事故伤亡及损失情况,按《各类事故快报》(附件二)内容逐项填写,迅速上报。事故人员伤亡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续报。市交通局、公安交警、公安消防等综合部门在向市政府报告重特大事故时,要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附件二内容逐项填写)。其中包括: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各区、县(市)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在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时,要同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认真做好伤亡事故统计月报工作。每月伤亡事故统计月报及分析材料须在次月5日前逐级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月报必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和加盖公章。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应上报:1、《企业伤亡事故明细简表》(附件三);2、《综合事故统计汇总表》(附件四)。市交通局、公安交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等综合部门应上报《综合事故统计报表》(附件五),同时上报重特大事故说明。市级其他有关部门的统计月报应上报《企业伤亡事故明细简表》(附件三)。
四、各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新的统计报表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同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当地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如实、及时地报告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今后,如省安办对事故报告及统计工作有新的规定和要求,将及时通知各地、各部门。
二ΟΟ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来源:市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