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9/08 |
颁布日期: |
2009/09/08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9/09/08 |
颁布日期: |
2009/09/08 |
杭政办函〔2009〕3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程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程。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捕捞、环境污染、核设施、国防科研生产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查主体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事故,以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上述事故以外的一般事故由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一般情况下,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对社会影响恶劣或情况特殊的事故,由市政府直接成立事故调查组或另行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必要时,市政府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三、调查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同时,实行回避制度,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调查组组成
(一)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二)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相对固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填写《×××单位指派参加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人员名单表》(以下简称《人员名单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安全监管局。派出单位填报人数不少于2人。
因特殊情况原指派人员发生变动的,派出单位应及时重新填报《人员名单表》。
(三)被指派人员代表本单位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派出人员担任组长并主持工作,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和所代表单位的法定职责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事故调查有关情况。
五、调查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二)市安全监管局接到市政府委托其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报告后,向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发出《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并报送市政府。同时,及时组织负有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社会影响恶劣或情况特殊需市政府直接成立事故调查组或另行授权(委托)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的,由市政府指定的组长单位签发《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三)事故调查组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要求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技术交底材料;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5.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证书;
6.事故伤亡人员的有关材料(包括身份证、相关上岗证、劳动合同);
7.事故概况(包括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初步原因分析);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事故调查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由调查组成员单位依法抽样取证、证据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五)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事故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六)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统一使用市安全监管局制作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文书”。
六、调查组职责权力
(一)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经成立,其成员原则上不得变动。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任何有关事故的信息。
(三)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将其追捕归案。
(五)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取得的原始证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由市安全监管局或组长单位负责封存保管。
七、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提交市政府。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签名。
(四)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有关事项,应当取得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所属单位的一致意见;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加以说明。
八、事故处理
(一)有关单位和部门接到市政府批复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负责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送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
(三)负责落实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监察局,并抄送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
(四)事故发生单位接到市政府批复后,应当在批复规定的期限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五)事故调查处理终结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
(六)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或人员进行立案查处,需要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组长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事故调查的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局列入市安全监管局年度财政预算。
(二)本规程所称“日”按自然日计算,“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本规程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市)政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