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的通知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3/12 颁布日期: 2009/03/12
颁布机构: 昆山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9/03/12
颁布日期: 2009/03/12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 告 单 昆政办抄〔2009〕字第5号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 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的通知 市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 经研究,决定对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昆政发〔2004〕90号)第一条修改为:凡本市单位、个人办理汽车新车上牌,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规定。微型普通客、货汽车发动机升功率必须符合汽油机大于50KW、柴油机大于40KW的要求。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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