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9/03/12 | 颁布日期: | 2009/03/12 | 
            
          
         
        
          
            
              
                | 颁布机构: | 昆山市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 生效日期: | 2009/03/12 | 
              
              	| 颁布日期: | 2009/03/12 |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  告  单
昆政办抄〔2009〕字第5号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
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的通知
市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
经研究,决定对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强市区车辆管理和防治车辆排气污染的通告》(昆政发〔2004〕90号)第一条修改为:凡本市单位、个人办理汽车新车上牌,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规定。微型普通客、货汽车发动机升功率必须符合汽油机大于50KW、柴油机大于40KW的要求。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