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加快推进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整治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5/10/01 |
颁布日期: |
2015/07/27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5/10/01 |
颁布日期: |
2015/07/27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整治的通知
(苏环控字〔2015〕36号)
各市、区环保局:
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10蒸吨/小时以上在用锅炉(执行GB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锅炉除外)和7MW以上燃煤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苏州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实施方案》(苏府办〔2014〕115号)要求全市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须全部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为加快推进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整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详细排查在用锅炉情况
各地要结合锅炉调查情况,详细排查核实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包括7MW以上燃煤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摸清锅炉使用情况、达标情况和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情况,并填写“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整治情况表”(见附表)。请各地于8月25日前将整治情况表报我局污防处。
二、加强执法监管,限期达标
各地要按照新环保法和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在用锅炉的监督执法和监测。对正在进行提标改造的,要督促企业按期达标;对仍未达到锅炉新标准且无整治计划的,要限期治理,明确达标时限;对完成提标整治的,要及时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严格处罚。7月底还未启动改造的锅炉,提标改造后应达到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须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加强补助引导
各地要加大对燃煤锅炉整治项目的资金补助力度,合理安排和使用中央、省专项补助资金,积极配套地方补助资金,对锅炉淘汰、提标改造、清洁能源替换和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进行补助,引导企业加快整治。
联系人:污防处 李文琳;电话兼传真:65248004;电子邮箱:szhbwfc@126.com。
附件: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整治情况表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