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扩大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7/01/26 |
颁布日期: |
2017/01/26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7/01/26 |
颁布日期: |
2017/01/26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苏府通〔2017〕1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苏大气办〔2013〕5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扩大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如下:
一、在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苏府通〔2007〕31号)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调整禁燃区范围。苏州市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一)吴江区:东起苏嘉杭高速、南至云龙路、西至太湖、北至花港路,面积73.45平方公里。
(二)吴中区:东起京杭运河、连接东吴南路(南大外环路段)、吴中大道与苏震桃公路,南至苏州绕城高速,西至龙翔路,北至团结桥,面积32.51平方公里。
(三)相城区:东起227省道,南至沪宁高速,西至永芳路,北至太阳路,面积37.2平方公里。
(四)姑苏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面积85平方公里。
(五)苏州工业园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面积278平方公里。
(六)苏州高新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面积223平方公里。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固硫蜂窝型煤、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除集中供热、电厂锅炉外,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其中,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10~35蒸吨/小时(含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要按照国家、省要求落实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集中供热、电厂锅炉要按照国家、省要求落实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
五、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废气扰民现象。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发改、经信、住建、环保、工商、质监、市容市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