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提升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管理的通告》,太仓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所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的定义
“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是指排放标准为国Ⅲ标准和低于国Ⅲ标准以柴油作为动力的货车、牵引车和货车型专项作业车。
二、调整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区域
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区域:东至石头塘、南至上海界、西至204国道(不含)、北至339省道(不含)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三、限制通行规定
全天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上述限制通行区域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限制通行区域设置交通标志和自动识别系统,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市政府此前发布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限行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