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已被《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苏府规字〔2017〕4号)废止。
关于扩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 苏府通〔2007〕31号 为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强控制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在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控制燃煤大气污染的通告》(苏府通〔2004〕3号)划定的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扩大禁燃区的范围。苏州市区下列区域划定为禁燃区:北至兴贤路、312国道、京杭运河、北环路、312国道、沪宁高速、春申湖路、阳澄湖;西至元和塘、苏虞张公路、虎丘西路(南北向)、建林路、金枫路、京杭运河、友新路;南至竹园路、运河、石湖西路、东吴南路、新机场路,吴淞江;东至227省道分流线、界浦河、京杭运河。 二、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现有4吨/小时(含)以下锅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限于2008年年底前全部改用清洁能源,2009年年底前所有锅炉(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全部改用清洁能源,方可继续使用。 本通告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