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3/09 颁布日期: 2007/03/09
颁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3/09
颁布日期: 2007/03/09
江阴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九日 江阴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精神,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程度地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维护本市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无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适用于江阴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 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以下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特大(Ⅰ级)是指一次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Ⅱ级)是指一次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较大(Ⅲ级)是指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一般(Ⅳ级)是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含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1.4 分级响应标准 1.4.1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救援处置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启动本预案: (1)造成或可能造成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临港新城)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上级部门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的生产安全事故。 1.4.2 按事故分级,实行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响应;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Ⅱ级响应;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响应;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响应。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机构设置 2.1.1 江阴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 根据《江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成立江阴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当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政府办公室主任、安监局局长和公安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安监局、市经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城市执法局、市总工会、江阴质监局、气象局、江阴海事局、市公安消防大队、驻澄部队和有关地区政府等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组成。指挥部下设现场抢险、专家顾问、医疗救护、事故调查、宣传报道、善后处理等六个组。(详见附件7.1:江阴市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本预案,尽一切努力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现状,正确判断灾情性质,分析人员生存的可能性,制定抢险方案,并果断地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及时归还或按规定给予补偿;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及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组织事故现场保护和事故调查工作; (6)对事故单位依法下达停产停业整顿指令; (7)开展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稳定社会秩序; (8)适时发布事故公告; 2.1.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和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机构,具体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并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检查落实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模拟演习工作;汇报和通报事故抢险进展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事故现场情况;救援工作结束后,及时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修订本预案;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作为应急管理和处置的工作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工作;指导和协助各镇(开发区、临港新城)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成立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依据行业标准判断灾情变化趋势,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指导;牵头负责事故调查组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设备、物资、器材和食品的协调供应。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的现场扑救工作;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通讯保障;参加事故调查。 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落实社会救灾队伍和物资,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物倒塌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对建筑物倒塌等事故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市交通局负责涉及水域(除长江之外)、航道及港口码头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涉及事故水域、航道的交通管制;负责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市卫生局负责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负责调集抢救伤员所需的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环境状况;提供污染物处置的技术指导;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江阴质监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处置的技术支持;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参与雷电、静电引起的爆炸、火灾、人员伤亡等事故的调查、鉴定和评估。 江阴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长江)船舶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并协调组织现场指挥、秩序维护以及相关设备的协调工作。 江阴市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3 工作机制 3.1 应急处置 3.1.1 突发事故的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在向110、119、120、122受理台求援的同时,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迅速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迅速赶到事故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一旦发生重特大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接报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口头报告,在两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书面报告,报送信息要真实准确。 3.1.2 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接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应急处理情况逐级上报,并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事故报告。书面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3.2 先期处置 突发事故单位是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展开自救互救,将伤员有序撤离危险区域,并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扑救,抢救人员和财产,控制事故蔓延,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迅速成立现场领导小组,由先期到达的最高行政领导负责,直到市指挥部接管。 突发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依法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录像、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3.3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指挥部(或现场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判断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后果,科学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有序地开展事故调查。 3.4 信息预警 (1)市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现场检测与评估结果,确认是否是生产安全事故,初步确定预警范围,向省、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预警建议和启动预案建议。预警级别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事故预警决定被批准后发布,预警公告以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通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当指挥部接到预警决定后,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专业应急队伍应当进入待命状态。 (4)可能导致事故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发布预警决定的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向社会宣布解除预警。 3.5 应急响应 根据事故分级响应标准,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核实、判定,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市应急指挥中心认定后,启动本预案。如事态不断恶化,应视其具体情况申请提高响应标准,指挥部组织机构也应随之变化,以确保相应的装备、资金等应急需求能够迅速到位。 如发生较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也必须立即启动本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程序迅速向省、无锡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3.6 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由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度,指挥部相关领导、相关单位和专家应迅速达到指定位置,以组为单位迅速展开工作。 3.7 现场处置 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做出决策,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应急队伍应当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对可能恶化的险情,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科学而及时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8 事故调查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3.9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指挥部做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的决定。事故所在地政府要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消除事故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发布预警决定的各指挥中心宣布应急结束。 3.10 恢复与重建 3.10.1 善后处置 市、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10.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要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3.11 信息发布 由指挥部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拟订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指挥部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基础设施保障 交通、电信、供电、供气、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修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2 现场秩序管理 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4.3 救援物资保障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4.4 资金保障 工矿企业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测预警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4.5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4.6 社会力量动员 驻澄部队、公安消防大队视为事故抢险和保卫的重要力量。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和教育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5.2 演练 每年由市安委会牵头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活动;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预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展开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5.3.1奖励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3.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处置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6 附 则 6.1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安监局负责制定,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年至少修订一次,并解释与组织实施。 6.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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