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3/15 颁布日期: 2007/03/15
颁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3/15
颁布日期: 2007/03/15
江阴市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江阴市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对突发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能力,保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事故级别及组织指挥 根据火灾事故的可控性、损失和影响范围,一般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较大)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需要由国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Ⅱ级(重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需要由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Ⅲ级(较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需要由无锡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Ⅳ级(一般):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由江阴市消防大队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火灾扑救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2处置原则 突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部门联动”的处置原则。 3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统一领导,逐级指挥”的原则,设置组织指挥机构,成立指挥部。指挥部视情况下设前沿阵地指挥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供应组、通信电力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和现场调查组等工作小组。 3.1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突发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市公安、安监、卫生、交通、规划、建设、供电、电信、环保、经贸、有关镇(街道)、受灾单位及主管部门等负责人组成。视情况调集电力、自来水、医疗、环保等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和驻澄部队官兵协助公安消防部队现场处置。主要负责事故处置、除消防部队外所需增援力量的调集(包括人员、装备、物资)和到场力量的协调,听取消防部队前沿阵地指挥组的情况报告、决策战斗方案。根据灾情发展趋势,决定向上级报送信息和向社会公布灾情,发布相关命令。 3.2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3.3前沿阵地指挥组 组 长: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副组长:市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 市公安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主要职责: (1)收集事故现场相关信息,掌握战斗进展情况,绘制作战图表,为总指挥决策提供参谋意见; (2)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拟定抢险救援行动方案,解决抢险过程中的技术难题,为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组织器材装备、灭火剂、燃料、饮食等供应和部队的医疗救护工作; (4)负责现场有线、无线联络,保障通讯畅通。 3.4医疗救护组 组长:市卫生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有关医院负责人 主要职责: (1)组织所属医疗单位全力做好各项抢救工作,并派出医疗人员到事故现场,负责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中毒人员; (2)及时提供救治所需的药品和救护器械; (3)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查、监测和清理消毒,预防和控制二次事故的再次发生,保证事故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向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精神和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5)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3.5物资供应组 组 长:市经贸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交通局、民政局和事发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现场后勤保障; (2)集中力量,保证抢险救援物资以及生产、生活急需物资的供应和输送,安置受灾群众; (3)协助其他应急救援小组处理伤员和救护工作; (4)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3.6通信电力保障组 组 长:市供电公司负责人 副组长:市电信公司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电力输送及切断工作,保持通讯畅通,保证现场指挥与上级及各现场救援小组的通讯联络; (2)沟通现场各部门之间、现场与外界之间的联系; (3)必要时负责协调、调用有关部门的通讯系统; (4)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3.7治安保卫组 组 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交警大队、通信科,市武警中队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工作; (2)设置警戒区域并进行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 (3)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 (4)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收集社会反响,防止产生不稳定因素; (5)根据事故级别,调集相应警力参与救援工作; (6)完成指挥部交给的其他任务。 3.8事故调查组 组 长:市安监局负责人 副组长:市公安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经文保大队,建设局、卫生局、环保局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及时控制相关人员,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 (2)根据危险程度、事故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社会影响,提出相应应对措施; (3)事故现场周边危险源的调查和转移工作; (4)相关专家的联络和聘请; (5)拟定对上级汇报、对社会公布的信息稿件,供市领导参阅; (6)建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接待、汇报等工作。 4调派方式 4.1消防力量分布 目前,市消防大队下辖现役消防中队1个--环城北路中队,有现役官兵29人,消防执勤车5辆。特勤消防中队在建。另有滨江、周庄、璜塘、长泾、新桥、开发区西区、申港和青阳地方公安专职消防中队8个,地方专职消防队员130名。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和地方专职消防队共有各类消防执勤车辆39辆。有澄西船厂、利港电厂、中油辽河油库、中石化长山油库等企业专职消防队4个,专职消防队员130人,消防执勤车13辆,消防艇2艘。有派出所消联防队18支,消联防队员300余人,消防执勤车16辆,手抬泵23台。 4.2力量调集所需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如市区发生火灾事故,10分钟内可调集驻市区环北路消防中队的5辆消防车,29名消防指战员到场;20分钟内可调集环北路中队、滨江中队、澄西船厂、中油辽河油库、中石化长山油库专职消防队的20辆消防车和6台手抬泵、90名消防指战员到场;30分钟内可调集所有9个现役、地方专职消防队的39辆消防战斗车,157名消防指战员和4个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的13辆消防车、130余名专职消防队员以及城区附近派出所消联防队到场;40分钟内可调集全市所有现役、地方专职和企业专职消防队、派出所消联防队的所有消防执勤车辆和警力;1小时内无锡支队及周边苏州消防支队张家港大队、泰州消防支队靖江大队等地增援力量可到达现场。 5 接警报告程序 市“119”指挥中心接到突发火灾事故报警后,在立即调出消防大队、中队力量的同时,应及时报告市消防大队值班首长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并迅速按预案要求或大队值班首长命令调出相应的增援力量。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119”指挥中心情况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局领导和市政府值班室,必要时通知辖区交警和公安局有关人员到场或作好出动准备。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并按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视情通知市经贸、建设、民政、交通、卫生、环保、规划、安监、质监、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赶赴现场。 6善后处置 突发火灾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级别,由负责处置突发火灾事故的机构组成或指定调查小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事件调查,并依照法定期限结案。调查人员应实事求是,以科学、公正的态度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在突发火灾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 因参加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宣传培训演练 7.1宣传教育 市突发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向公众宣传与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预防、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火灾事故的能力。 市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全市学校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对学生加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知识教育。 在网上开设专栏,及时发布我市应对突发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开展面向农村和社区的应对突发火灾事故教育信息服务。 7.2培训 突发火灾事故应急知识要纳入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队伍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火灾事故应急知识的综合或专项培训。基层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防范、自救、互救和逃生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7.3演习演练 全市每年不定期组织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工作,加强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演练要根据我市的实际,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防范突发火灾事故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对和处置的能力。 8责任与奖惩 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市各级各类部门在突发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火灾事故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3)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突发群体性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9附则 9.1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和解释,每两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及时修订。由市突发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订实施方案。 9.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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