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7/08/07 颁布日期: 2007/08/07
颁布机构: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07/08/07
颁布日期: 2007/08/07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环发〔2007〕287号)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有关要求,省政府授权省环保局与各州市政府签定了“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0号)的要求,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经研究,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环保局在受理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各州、市环保局在对本辖区内申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步审查意见中,应对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指标来源予以说明。   二、建设单位申报新、改、扩建设项目的新增SO2、COD污染物排放指标主要从“上大关小、以新带老、区域削减”等方面解决。即:建设单位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建设单位通过对原有污染源进行治理后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各州市通过实施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后的区域污染物削减量指标。   三、建设项目新增SO2、COD排放量需要从各州、市区域污染物削减计划获得的,各州、市应对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与实际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与所剩余量等提出明确安排意见。   对已经制定了区域污染物削减计划或方案并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来源可由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安排意见;对尚未制定区域污染物削减计划、方案,或计划、方案未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来源由州、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具体意见后须报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四、各州市环保局应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环评审批、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控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并对所辖的各县市区提出相应要求,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管理。   二○○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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