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1/01 |
颁布日期: |
2012/12/27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3/01/01 |
颁布日期: |
2012/12/27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云环发〔2012〕166号)
各州(市)环保局,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环评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管理,改善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环评工作)质量和效率,经我厅研究,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环评资质、质量和人员管理
凡在我省从事环评工作的各环评机构(含外省在我省开展工作的外埠环评机构,下同),应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日常管理,规范从业行为。
(一)严格环评资质管理
1、各环评机构承接项目环评文件时必须以法人名义(有法人代表签章)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由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复印件须作为环评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环评文件审批机关。
2、编制环评文件收费标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低价恶性竞争。
3、环评机构原则上应独立承接完成环评业务,并严格由登记于本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下简称“环评工程师”)主持,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登记于主持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主持,并由主持机构为主负责编制。严禁环评机构借证、租证、卖证,环评机构之间不得开展虚假合作。
4、建设项目的类别须与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符合。
5、建立环评文件承接和编制工作进度管理制度,记录并存入项目档案。承接项目后,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时保质地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环评文件承接和编制工作进度记录复印件须作为环评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环评文件审批机关。工作进度管理表须包含:签订合同时间;建设单位预付款时间;建设单位提供可研报告等材料的时间;初审稿完成提交建设单位时间;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议时间;技术评审会后提交修改稿时间;环评文件技术复审会时间;技术复审会后提交报批稿时间。
(二)严格环评质量管理
1、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和主要参与人员必须踏勘现场。
2、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签字负责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各级环评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和审批。
3、建立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和环评机构至少两级审核的质量保证体系,有纸质记录并存档。环评工程师和环评机构至少两级审核的内部审核记录表复印件须作为环评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环评文件审批机关。记录表须包含: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审核意见、签名和日期;环评机构审核组意见、审核组签名和日期,记录表原则不超过2页。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评机构应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的要求,公告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编制公众参与篇章。公众参与须具有真实性、针对性和代表性,全面真实地描述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造成的影响、真实地反映公众的环境诉求和意见,不得隐瞒、忽略或淡化受项目影响最直接的公众意见。
5、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议原则上须由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汇报项目主要情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出具相关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由被委托人进行汇报。
6、加强资质证书和印章使用的管理,登记并存档备查。
(三)加强环评人员管理
1、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在开展环评工作时须依法遵规、公正诚信、忠于职守、服务社会、廉洁自律,切实规范职业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环评结论。
3、如实向建设单位介绍环评相关政策要求。对项目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反环保准入规定或者选址敏感等情形的,要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并将情况上报环评文件审批部门。
4、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签名。
5、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6、严谨认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环评服务。
二、严格执行环评机构备案制度
我省对环评市场实行开放式管理,只要具备环保部颁发的环评资质并在我厅备案公布的环评机构均可在我省范围内承接环评业务,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再作备案要求。为确保环评机构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未经我厅备案公布的环评机构不得在我省范围内承接环评业务,其编制的环评文件,我省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审批。
(一)外埠环评机构备案
在我省备案的外埠环评机构应具备甲级或评价范围含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的乙级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两年。外埠环评机构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申请报告,机构情况简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彩色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拟在我省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专职人员汇总表(须附一寸免冠证件照及亲笔签名,同时提供扫描电子版),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评工程师登记证、环评岗位证书等证书的彩色复印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环评专职人员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事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环评专职人员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
4、环评机构注册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机构近三年执行有关环评资质管理情况的证明和考核通过的有关文件。
5、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及传真,明确在我省开展环评工作的方式。
6、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须提交设立批准文件、办公地点、分支机构负责人、人员到位、硬件配备等情况。
(二)省内环评机构备案
提供前述外埠环评机构1、2、3项备案材料。
(三)严格执行变更报告制度
各环评机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我厅,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资质证书等级、证书有效期、评价范围发生变化,环评工程师登记证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发生变动调整,受到各级环保部门奖励或处罚的情况等。
(四)公示及通报制度
经备案的各环评机构,我厅将及时在省环保厅七彩云南环保网站上公布和更新环评机构相关信息及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的照片,便于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评文件及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管理。对受到环保部通报批评等处理、处罚的环评机构,整改期内不得在我厅备案和从事环评工作。被环保部取消环评资质并已在我厅备案的环评机构,取消其备案资格,环评机构可在取消备案资格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我厅正在我省开展环评工作的项目清单及签订合同,经审核后可继续完成环评文件的编制并上报审批。对已在我省备案的外埠环评机构,近两年未在我省开展环评工作及不及时上报变更材料的,我厅将从备案名单中予以清除。
三、实行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
为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管理,完善环评机构公平竞争机制,防止市场垄断和恶性竞争,我厅将强化对各评价机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考核范围
省内环评机构及在我厅备案的外埠环评机构均纳入我厅考核范围。
(二)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在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及审批过程中进行。年度考核由我厅负责组织,包括:环评机构现场抽查检查和环评文件抽查考核。
(三)组织形式
我厅委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具体实施省厅审批项目的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环保部和我厅对评价机构日常考核的要求,负责组织对其审批项目的环评机构进行日常考核。我厅负责组织环评机构年度考核。
(四)考核内容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环评资质规范管理考核,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时效、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年度考核主要包括环评机构的工作条件、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有效性、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档案管理等。
(五)考核通报
1、我厅将每季度省级审批的环评文件名称、环评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环评文件评分等情况于次月中旬公布于我厅网站。
2、我厅将组织对年度内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进行优秀环评文件评选(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3、我厅将组织对年度内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和对环评机构进行现场抽查、检查。对存在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变更情况未及时向我厅备案;环评文件有较大错漏(包括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等问题的环评机构,我厅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限期整改期限内不得承接环评工作;对存在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缺陷、弄虚作假等问题的环评机构,一经查实,我厅将上报环保部处理。
4、我厅拟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各环评机构上年度的考核,形成年度考核报告上报环保部并将相关信息公布于我厅网站。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州市环保部门,各环评机构在执行本意见工作中有何经验、问题、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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