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10]12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O-O年八月五日 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管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工作。 第三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都应当按照本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试生产(运行)申请和竣:正环境保护验收。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以及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六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的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以及发电、制浆、水电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I、Ⅱ、Ⅲ类放射源和I、Ⅱ类射线装置,销售放射源,建设开放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广播电视通信类无线电信号台站, 22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设施及线路,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等性质特殊的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环境保护部委托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 州(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州(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按照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三)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部门审批权限外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农药、染料、碳素、石墨及石棉制品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以及220千伏以下输变电设施及线路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由州(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九条 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其中单项最高等级要求执行。 涉及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照国家财政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州(市)以上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时,应当将环境保护技术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和下一级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对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提出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报批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及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跨州、市项目除外)及州(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由州 (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由其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向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负责。 省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可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性质和程度,委托州(市)环保部门组织竣工环保验收。 第十六条 省、州(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省环保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