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4/02/01 |
颁布日期: |
2013/12/31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4/02/01 |
颁布日期: |
2013/12/31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云环发〔2013〕151号)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部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的调整,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0年本)》(云环发〔2010〕155号)同时废止。
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严格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再擅自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附件: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3年本)
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有色金属采矿、选矿及冶炼,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水电,风电,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2.涉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进入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或者州(市)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涉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建设项目;
3.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4.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总投资1.5亿元以上的工业类和总投资2.5亿元以上的非工业类且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5.销售、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Ⅰ、Ⅱ类射线装置,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核技术利用项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及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项目,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以外的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产项目;
6.不跨境、不跨省(市、区)的500千伏交流输变电设施及线路项目(在原有变电站内扩建主变项目除外);
7.除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电视发射、1000千瓦以上广播台(站)外的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一址多台、多址发射系统的无线通讯项目;
8.跨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和《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50号)执行。
二、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一)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农药、染料、碳素、石墨及石棉制品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
2.州(市)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内总投资1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
3.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4.州(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5.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州(市)和县(市、区)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
6.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7.220千伏以下的输变电设施及线路项目(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纳入环评管理,其中电磁辐射影响可免于环评);
8.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以外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及综合利用、市政供排水管网、河道湖泊综合整治等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
2.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行政办公等社会事业及服务业项目;
3.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总投资1.5亿元以下的工业类和总投资2.5亿元以下的非工业类且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4.三级以下公路、农村公路、独立公路桥梁及隧道项目;
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已通过审查的矿区内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6.钢铁加工项目;
7.销售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项目;
8.220千伏输变电设施及线路项目,在原有500千伏变电站内扩建主变项目;
9.一址单台的无线通讯项目。
三、县(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
(一)县(市、区)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除州(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州(市)和县(市、区)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类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
(三)州(市)级、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内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委、省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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