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10/23 |
颁布日期: |
2012/10/23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10/23 |
颁布日期: |
2012/10/23 |
云南省环保厅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0号)的通知
(云环通〔2012〕174号)
各州、市环保局: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4月30日以环境保护部第20号令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27日,环保部印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第1版)》等8项标准规范(环发﹝2012﹞92号),配套了《办法》实施的文件。为做好《办法》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办法》,充分认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向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宣传《办法》。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之一。实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是保障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的前提;将有利于培育专业化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队伍,促进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业的社会化发展,提高运营管理服务水平,保障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染物达标排放,为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保障。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对环境污染治理、环保管理机制的转变、环保产业的发展、环境质量的改善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意义非常重大。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加强工作领导,强化监管和服务,认真贯彻实施《办法》。
二、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化进程
根据《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以下简称“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获得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凡在云南省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异地登记的持证单位,应到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登记备案,并自觉接受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州、市环保局要有专人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要对辖区内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的,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的单位或组织进行检查清理。对目前从事运营管理有偿服务活动的单位或组织仍未取得运营资质的,限期到省环保厅办理运营资质;对自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督促其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三、严格运营资质审批程序,认真做好运营资质的申报、审查工作
根据《办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审批,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的审批。各州、市环保局要按照《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要求,严格程序,认真组织辖区内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的资质申报、审查工作。
四、积极做好运营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作为运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重要手段,更是严格资质管理的重要方面。根据《办法》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核。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目前我省组织的运营培训考核分为五个专业:污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燃煤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水污染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烟尘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运行管理(危废除外)。年度培训计划我厅将于每年一月中旬制定印发,并在我厅的“七彩云南保护行动网站”上进行公告。
各州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尤其是列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参加我厅组织的培训与考核。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考核。
五、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促使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有序发展
按照《办法》规定,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各州(市)、县(市、区)环保局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州(市)、县(市、区)环保局对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及其运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管理纳入日常执法监管工作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的规定,通过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运营单位的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发证机关。检查的内容包括:对社会化运营单位,检查是否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营活动;查看运营单位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劳动关系证明、有关运营业务的文档、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运行检测和运行操作记录、设施运行评估报告等材料,并进入被检查的运营单位对其负责运行的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自运营的企业或单位,检查是否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规范化的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技术人员的配备,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等。运营单位应当如实报告设施运行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
异地运营的持证单位发生违法行为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情况,向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发证机关通报。
六、规范对运营资质证持证单位的年度考核,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云南省内登记的持证单位及其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项目情况进行年度管理考核。我厅将根据《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组织各州、市环保局对各持证运营资质持证单位和项目运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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