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
颁布机构: |
包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包头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11 |
颁布日期: |
2014/03/11 |
颁布机构: |
包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包头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11 |
颁布日期: |
2014/03/11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5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11日
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
(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和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及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部署、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2 分级负责
根据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由市或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4.3 综合协调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协调驻包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共同开展我市的抗震救灾工作。
1.4.4 属地管理
市、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驻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机构,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要服从当地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挥。
2 地震事件的分类
地震事件分为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
2.1 地震灾害事件的等级划分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2.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300人以上(包括300人)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发生在市区、旗县区城区的6.0级以上(包括6.0级)地震,或发生在本市其他地区及周边毗邻地区的7.0级以上(包括7.0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1.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包括50人)、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发生在市区、旗县区城区的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本市其他地区及周边毗邻地区的6.0-6.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2.1.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包括10人)、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发生在市区、旗县区城区的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本市其他地区及周边毗邻地区的5.0-5.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2.1.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发生在本市城区外其他地区及周边毗邻地区的4.0-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2.2 其他地震事件的划分
其他地震事件包括强有感地震事件、地震谣传事件和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2.2.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发生在我市辖区内的4.0级以下地震,我市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2.2.2 地震谣传事件
出现地震谣言,对我市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2.2.3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
我市行政辖区范围以外的7.0级以上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震事件。
3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按照地震灾害事件破坏等级不同,地震应急实行分级管理。
3.1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视情况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持,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 组织体系
4.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是全市地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2 指挥机构及职责
4.2.1 指挥机构
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市政府已另发文件)负责指挥部署、组织协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在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如果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地震发生所在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
4.2.2 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确定应急规模和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市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抢险救灾;协调包头军分区和武警包头市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向自治区政府汇报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示。
4.3 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专业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十个专业工作组。
(1)办公室。由市地震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城建委、交通运输局、卫生局、国资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舆情;制定应急救援具体方案;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办理指挥部会议、文件等日常工作;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进度情况;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包头军分区牵头,武警包头市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市国土资源局、城建委、水务局、安监局、人防办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集、协调驻包部队、武警包头市支队、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企业抢险救援队以及市外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等救援力量,搜救被困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扑救火灾,对危险化学品库(核原料库)、建筑物进行抢排险。指导、督促各地区、部门、单位开展自救互救。
(3)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信委、科技局、公安局、城建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委、安监局、地震局、质监局、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开展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监测预警,疏散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内的人员,处置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险情;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管;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4)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业局、商务局、卫生局、审计局、粮食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保障救灾所需的燃料、食品、药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和救援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监管与审计。
(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环保局、农牧业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监局、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开展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救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6)交通运输与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和城建委共同牵头,市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国资委、包头供电局、呼铁局包头火车站、包头民航机场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修被毁坏的公路、轨道、桥梁、机场等重要设施,建立生命绿色通道;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伤员转运和受灾群众疏散;抢修被毁坏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城市基础设施;设置负责灾区供水、供电、供油临时网点;组织水利设施抢险抢修,保障水库安全;负责清理灾区现场,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7)震情灾情研判组。由市地震局和民政局共同牵头,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统计局、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震情速报,组织专家分析震情趋势;提供灾区相关地质资料和气象资料;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地震烈度考查、震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
(8)治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包头军分区、市民委、司法局、城市执法局、信访局、武警包头市支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秩序稳定和道路交通秩序;组织好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工作。
(9)涉外工作组。由市政府外事办牵头,市民政局、商务局、旅游局、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包头海关、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涉外联络和接收境外救援捐赠;安排港澳台和境外来包救援人员的接待协调。
(10)通信保障组。由市经信委牵头,包头市无线电管理处、联通包头分公司、移动包头分公司、电信包头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讯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必要时可调用其他部门的通讯系统。
(11)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科技局、民政局、文广局、外事办、科协、侨联、地震局、包头日报社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开展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 应急响应机制
5.1 分级响应机制
5.1.1 分级响应规定
如果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5.1.2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和调整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并报告自治区政府。
5.1.3 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的分级响应
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的分级响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果实际灾情超过了受灾地区政府的处置能力,经当地政府请求,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2 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市政府、相关地区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震情信息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边处置边报告。
5.3 指挥协调机制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我市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4 信息报告机制
5.4.1 震情报告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向市政府速报初步测定的地震参数(时间、地点、震级),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送中国地震台网中心或自治区地震台网正式测定的地震参数。
5.4.2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收集灾情、社情,对收集的情况进行分析预估后,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灾区各级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地震、民政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5 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和相关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支援灾区等应急处置工作。
6 应急处置
6.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级响应)
6.1.1 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按时间段进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可对时间段及工作内容进行及时调整。
6.1.1.1 震后30分钟内
(1)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指定地点集中;
(2)市地震局1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参数(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市级新闻媒体赶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新闻报道;
(4)受灾地区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各工作组负责人,并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6)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本部门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7)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8)公安机关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9)启用应急通讯设备。
6.1.1.2 震后1小时内
(1)受灾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受灾严重地区设立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3)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等措施,决定灾区进入紧急状态;
(4)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重灾区进行救援;
(5)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6)市卫生应急医疗队及各三级医院医疗救护队赶赴重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
(7)市级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8)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震情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安定人心,稳定社会,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抗震救灾;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市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
(9)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灾情特别严重时,可视情况同时向国务院报告;
(10)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向驻包部队请求支援;
(11)协调外地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支持;
(12)灾区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1.1.3 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必要时进行空中侦察;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受灾情况向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等全面工作部署;
(3)继续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先期到达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4)在灾区现场安全区域内设立急救站,对受伤群众进行初级创伤救治;落实接纳伤员的医院和床位;并做好医疗护送;
(5)进一步了解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组织转移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
(6)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7)对生命线工程进行初期抢险;
(8)召开新闻发布会,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6.1.1.4 震后12小时内
(1)整合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
(2)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灾道路畅通;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4)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5)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6)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6.1.1.5 震后24小时内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
(3)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4)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5)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
(6)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1.1.6 震后48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2)协调、组织外地救援队伍开展救援;
(3)对灾情进行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所需外部资源;
(4)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并进行心理疏导;
(5)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6)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6.1.1.7 震后72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2)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3)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4)接收安排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组织志愿者参与救灾;
(5)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6.1.1.8 震后72小时后
(1)对危难险重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搜救;
(2)大面积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3)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
(4)准备恢复重建。
6.1.2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I级响应)
6.2.1 应急处置
6.2.1.1 震后30分钟内
(1)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自动到市政府或临时通知的地点集中;
(2)市地震局1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参数(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3)市级新闻媒体赶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新闻报道;
(4)受灾旗县地区自行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并向指挥部报告已掌握的情况;
(5)市卫生应急医疗队及各三级医院医疗救护队赶赴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检伤分类、初级创伤救治;
(6)相关部门自行启动本行业预案,组织抢险人员待命;
(7)灾区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8)启用应急通讯。
6.2.1.2 震后1小时内
(1)受灾地区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受灾初查情况;
(2)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决定灾区进入应急状态;
(3)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进行抢险救援;
(4)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5)市卫生应急医疗队及各三级医院医疗救护队赶赴灾区,基层医疗救护队第一时间到达受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检伤分类、初级创伤救治;
(6)市级新闻媒体赶赴灾区开展新闻报道;
(7)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发布震情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
(8)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将灾情初判意见和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
(9)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向驻包部队请求支援;
(10)灾区政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2.1.3 震后4小时内
(1)收集、统计、调查、汇总灾区受灾初步情况,确定受灾重点区域;
(2)继续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
(3)在灾区现场安全区域内设立医疗点,对伤员进行初级创伤救治;
(4)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作出初步判断;
(5)对生命线工程进行抢排险;
(6)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
(7)发布公共信息,通告受灾初步情况。
6.2.1.4 震后12小时内
(1)继续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2)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3)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
(4)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6.2.1.5 震后24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2)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3)排查次生灾害情况并制定处理措施;
(4)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5)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6)向公众通报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6.2.1.6 震后48小时内
(1)继续进行人员搜救;
(2)继续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3)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
(4)对灾情进行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所需外部资源;
(5)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6)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6.2.1.7 震后48小时后
(1)继续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2)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工作;
(3)做好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4)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并进行心理疏导;
(5)组织清理地震破坏现场;
(6)接收安排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
(7)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8)在灾区进行科普知识宣传。
6.2.2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1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参数(时间、地点、震级),提供地震灾情初判结果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2小时内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受灾情况报市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受灾地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可视情况组织市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
受灾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部署本辖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受灾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7 震后恢复重建
搜寻和营救人员工作基本结束,灾情得到基本控制,震情趋势平稳后,市政府及时组织实施震后恢复重建工作。
(1)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排水等生命线工程和公共设施,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满足基本生活需求,逐步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2)迅速恢复被破坏的各级社会管理组织机构,保障社会基本运转秩序;
(3)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4)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在政策、物资、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灾区恢复重建的支持援助;
(5)组织发改、民政、财政、国土、城建、规划、地震等部门编制灾区震后恢复重建规划。根据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灾后恢复重建。
8 地震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体系
市、旗县区两级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建立完善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日常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工作部门和地震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地震应急指挥运行和协调机制。
8.2 预案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预案、专项地震应急预案,组成较为完整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8.3 技术保障体系
市、旗县区两级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数据库;健全震情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措施;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逐步完善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技术平台。
8.4 队伍保障体系
8.4.1 抢险救援队伍
市、旗县区两级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以公安消防队伍为基础,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配备相应的地震应急救援装备,强化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和完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作机制,提高政府和社会的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城建、交通、水务、卫生、安监、地震、电力、通讯等承担政府重要应急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驻包各大企业应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增加配备地震应急救援装备,定期开展地震应急培训和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8.4.2 志愿者队伍
市、旗县区两级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8.5 备灾保障体系
8.5.1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
市、旗县区两级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本辖区域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规划应当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做到经济建设和防震减灾工作统筹兼顾。
8.5.2 救灾物资储备调度体系
市、旗县区两级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新建、改扩建救灾物资储备库,与物资生产、储备运输、商品流通的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储备和后勤保障。
8.5.3 应急避难场所
市、旗县区两级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定应急疏散通道。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标识应急疏散通道,并配备必要的逃生避险设施。
8.6 其他保障
8.6.1 专家咨询制度
制定专家咨询制度,建立地震应急救援专家储备库,为抗震救灾提供智力支持。
8.6.2 信息发布制度
市、旗县区两级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建立灾害应对信息发布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抗震救灾信息。
8.6.3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
各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应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使地震科普宣传制度化、常态化;要积极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众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8.6.4 应急监督检查制度
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9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9.1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市地震局1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参数(时间、地点、震级),2小时内将收集到的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等情况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报告。
(2)召开紧急会商会,提出震情会商意见。加强地震活动监测,启动宏观观测网,及时调查核实宏观异常,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
旗县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由所在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本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9.2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在市区的地震谣传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
(1)地震、公安、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迅速收集、汇总地震谣传对社会的影响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尽快稳定社会秩序。
(2)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全力阻止谣传的扩散。
(3)市政府视情况将地震谣传的应急处置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
发生在旗县区的地震谣传事件,由旗县区组织开展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地震局对地震谣传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9.3 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负责组织对外地特大地震事件抗震救灾工作的支援,视地震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市地震局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外地特大地震事件的震情;
(2)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对灾区进行支援;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我市支援灾区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9.4 临震应急响应
自治区政府发布短期或临震预报后,市政府和预报区域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9.4.1 临震应急管理
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9.4.2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1)市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核实、上报地震异常信息,加密地震趋势分析,并与上级主管部门建立快速沟通渠道。
(2)市地震局、公安局、民政局、城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
(3)可能产生次生灾害(危化品、核设施、油气等)的企业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转移等防护措施。
(4)市经信委负责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满足应急指挥通信需要,尽力保障群众通信需求。
(5)包头军分区、武警包头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及各级各类应急抢险队伍应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包头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包部队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市民政局、财政局、城建委、商务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地震局、文广局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
(8)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预报区所在地政府要结合实际,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及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9)如出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地震局报告。预报区各级政府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①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
②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③部署各类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⑤加强重点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社会治安。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报中国地震局和自治区地震局备案。市地震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10.2 预案修订
预案的修订期限为四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成员单位职能发生变化,或在施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或缺陷;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包头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包府办发〔2012〕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