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区施工围挡设置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包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包头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9/25 |
颁布日期: |
2014/09/25 |
颁布机构: |
包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包头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9/25 |
颁布日期: |
2014/09/25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市区施工围挡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23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市区施工围挡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9月25日
包头市市区施工围挡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施工围挡设置和管理,维护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范围内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的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围挡,是指实施建设工程,为保持施工现场安全有序和环境卫生整洁所设置的非永久性隔离构筑物、设施。施工围挡按照工程类别分为三种类型:
(一)房屋建筑类施工围挡,包括房屋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拆迁等工程设置的施工围挡。
(二)市政工程类施工围挡,包括道路开挖、管线铺设、绿地游园广场建设等工程设置的施工围挡。
(三)沿街临时装修类施工围挡,包括建筑外立面装修、改造工程设置的施工围挡。
第四条 围挡设置与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施工围挡的设置管理,并对违规设置围挡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国土、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房管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围挡设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编制《包头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墙)图集》,明确各类围挡设置的样式、标准,并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包头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墙)图集》的要求,设置施工围挡。
第七条 设置施工围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管线、绿地、消防通道;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悬挂标语横幅和其他宣传品;
(三)围挡外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搭设其他设施;
(四)利用围挡作为施工临时用房的墙体;
(五)使用彩条布、竹篱笆、安全网等易变形的材料;
(六)使用建筑材料(砖)干砌,将围挡作为挡土、堆物等承重墙。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调整施工围挡的范围,减少对行人、车辆通行的影响。
第九条 施工围挡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责任,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房屋建筑类围挡,由开发投资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房屋征收地块围挡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拆除的单位负责;
(二)沿街临时装修类围挡,由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施工单位负责;
(三)市政工程类围挡,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围挡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围挡牢固、完整、清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围挡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二)围挡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洁、粉饰;
(三)围挡亮化设施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四)围挡开裂、沉降、倾斜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进行加固或重新设置。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或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在7日内拆除围挡和其他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周边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利用施工围挡设置户外广告的,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包头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协议出让等市场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并遵守户外广告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加强巡查,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及《包头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墙)图集》要求的施工围挡及时发现,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建成的施工围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包头市建设工程施工围挡(墙)图集》的要求进行整改;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