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环境测定指引
颁布机构: |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0/02/12 |
颁布日期: |
2010/02/12 |
颁布机构: |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台湾地区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卫生) |
生效日期: |
2010/02/12 |
颁布日期: |
2010/02/12 |
法规名称:作业环境测定指引
发布日期:民国 99 年 02 月 12 日
一、为执行劳工作业环境测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
项之规定,协助雇主订定含采样策略之作业环境测定计划,特订定本
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本办法规定应实施之作业环境测定。
三、本指引用词,定义如下:
(一)采样策略:于保障劳工健康及遵守法规要求之前提下,运用一套合
理之方法及程序,决定实施作业环境测定之处所及采样规划。
(二)作业环境测定机构: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执行作业环境测定之作业
环境测定机构或执业之工矿卫生技师事务所。
(三)测定处所:指于作业场所实施作业环境测定采样或测量之位置,包
括区域或人员。
(四)测定人员:指本办法第五条所称之人员及受聘于作业环境测定机构
且已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之甲级作业环境测定人员。
(五)认可实验室:指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并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职
业卫生实验室。
(六)雇主:指劳工安全卫生法所称之雇主。
(七)稽核:指查证文件化之作业程序是否依要求执行。
(八)管理审查:为高阶管理阶层依预定时程及程序,定期审查计划及任
何相关信息,以确保其持续之适合性与有效性,并导入必要之变更
或改进。
四、雇主应依组织之规模或性质,并咨询工会或劳工代表之意见,订定书
面之作业环境测定政策,以展现符合法规、预防职业病及持续改善之
承诺。
前项作业环境测定政策应传达给劳工、承揽商及相关者。
五、雇主应负作业环境测定质量之最终责任,而所有管理阶层应确保提供
执行作业环境测定计划之足够资源,并展现对作业环境持续改善之承
诺。
前项作业环境测定计划之执行,应规定有关部门与人员之责任、义务
与权限,并指定有关部门及会同测定人员,负责作业环境测定计划之
规划、实施、评估及改善,确保达到作业环境测定目标。
六、负责作业环境测定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具足够能力,订定含采样策略之
作业环境测定计划,以进行辨识、评估及控制作业环境相关之危害。
雇主应订定并维持必要能力要求之相关作法,以确保负责部门及人员
能胜任前项作业环境测定计划之工作与责任。
七、雇主应安排工会或劳工代表参与计划之订定,并提供工会或劳工代表
具备时间与资源,以参与作业环境测定计划之规划与执行。
雇主对前项作业环境测定计划之规划,应提供沟通之作法及程序,以
确保劳工及相关者所关心之建议被接收,并获得考虑及答复。
八、雇主应对现有之危害辨识、采样策略、评估及控制等作法进行先期审
查,并将结果予以档化,传达给劳工及相关者。
前项先期审查应指定部门及人员进行,并咨询工会或劳工代表,参酌
下列事项办理:
(一)确认相关法规及标准之要求。
(二)采样策略作法与程序之收集及评估。
(三)分析历年作业环境测定结果及劳工健康检查资料。
(四)辨识现在或预期之作业场所中存在之危害及风险。
九、雇主应根据先期审查、前次管理审查之结果或其他可获得之数据,订
定能符合法规、持续改善作业环境质量,且有助于保护劳工之作业环
境测定计划。
前项作业环境测定计划之建立与实施,应涵盖本指引之要求。
十、雇主应依据作业环境测定政策、先期审查、管理审查之结果,并考虑
劳工及相关者关切的课题,订定符合法规、具体可行之作业环境测定
目标。
十一、采样策略应涵盖法规要求及考虑所有劳工及相关人员,该策略须具
备合理性并考虑其风险。
前项采样策略应就现有状况收集足够之数据,包含场所配置、工作
性质、危害种类及相对应制程、个人防护及控制措施等数据。
十二、采样策略应予档化,其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危害辨识:应以系统化方法辨识作业场所中可能发生之各种危害
,应涵盖物理性及化学性危害因子。
(二)测定处所:对所有具危害之场所应进行测定,当不易执行时,须
选择具代表性之测定处所;其选择方式应对各项危害、场所及人
员进行合理化之分类,确保使用「有效推论」之原则并考虑其风
险,以掌握作业场所内之全面状况。
(三)采样规划:应对具代表性之测定处所评估其相对风险,以作为测
定顺序之依据。
建议依下列三个步骤:
1.辨识各项危害,拟订相似暴露群组(Similar Exposure Group
,SEG)之区分方法及各相似暴露群组暴露实态之建立方式,完
成相似暴露群组区分。
2.运用风险评估,区分各相似暴露群组之相对危害。
3.优先测定高风险及法规要求之相似暴露群组。
雇主应依作业场所环境之变化及特性,适时调整采样策略。
十三、雇主实施作业环境测定时,应依下列事项办理:
(一)测定处所及采样规划,应符合作业环境测定计划,测定结果之呈
现方式及内容应符合法规要求,并完整记录测定过程中所获得之
信息,以确保测定结果具代表性与对结果正确处理及解释。
(二)作业环境测定之采样、分析及仪器测量之方法,应参照中央主管
机关公告之建议方法办理。
(三)于作业环境测定开始前,应对相关人员执行工作协调及安全措施
,测定过程应进行现场观察并查核实施测定之人员及过程符合要
求,并保存其纪录。
(四)除自行实施外,事业单位委托作业环境测定机构或执业之工矿卫
生技师实施测定及委托职业卫生实验室分析时,应有合约或委托
单之管制系统,以确保受委托者具备足够资源及能力达成要求。
另对进行中及完成之工作应具查核机制,以确认符合要求。
十四、雇主对作业环境测定结果之纪录应符合法规要求,并于显明易见之
场所公告及向工会或劳工代表说明。
前项测定结果应考虑制程及环境之改变,作为后续作业环境测定之
参据。
十五、雇主对作业环境测定结果应建立及维持适当之评估程序,依评估结
果应采取防范或控制之程序或方案,以消除或控制所辨识出之危害
,并依下列优先级进行预防及控制措施,完成后应评估其结果并
记录:
(一)消除危害。
(二)经由工程控制或管理控制从源头控制危害。
(三)设计安全之作业制度,将危害影响减至最低。
(四)当上述方法无法有效控制时,应提供适当且充足之个人防护具,
并采取措施确保防护具之有效性。
十六、雇主依本指引产生之文件及纪录,以及测定结果与相关数据,应维
持一套系统以管制所有相关文件。所有纪录应安全存放,相关纪录
应依法规保存。
前项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存放之纪录,应建立保护及备份,并防止未
授权者取阅或修改之程序。
十七、雇主应定期执行经规划与文件化之稽核程序,以确认作业环境测定
计划之订定与执行符合本指引之规定。
十八、雇主应建立并维持适当之程序,以实施稽核与管理审查所提出之矫
正、预防及控制措施。
前项评估矫正、预防及控制措施,经评估发现不够充分或可能不充
分时,应实时合理调整,并将作业文件化。
十九、雇主应建立管理审查之频率、范围及作法,以确保测定目标、采样
策略及控制措施等之适用性及有效性。审查结果应予记录,并正式
传达相关人员。
二十、雇主应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以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测定计划及其
相关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