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环境测定指引

颁布机构: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0/02/12 颁布日期: 2010/02/12
颁布机构: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台湾地区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0/02/12
颁布日期: 2010/02/12
法规名称:作业环境测定指引 发布日期:民国 99 年 02 月 12 日 一、为执行劳工作业环境测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 项之规定,协助雇主订定含采样策略之作业环境测定计划,特订定本 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本办法规定应实施之作业环境测定。 三、本指引用词,定义如下: (一)采样策略:于保障劳工健康及遵守法规要求之前提下,运用一套合 理之方法及程序,决定实施作业环境测定之处所及采样规划。 (二)作业环境测定机构: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执行作业环境测定之作业 环境测定机构或执业之工矿卫生技师事务所。 (三)测定处所:指于作业场所实施作业环境测定采样或测量之位置,包 括区域或人员。 (四)测定人员:指本办法第五条所称之人员及受聘于作业环境测定机构 且已向中央主管机关报备之甲级作业环境测定人员。 (五)认可实验室:指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并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职 业卫生实验室。 (六)雇主:指劳工安全卫生法所称之雇主。 (七)稽核:指查证文件化之作业程序是否依要求执行。 (八)管理审查:为高阶管理阶层依预定时程及程序,定期审查计划及任 何相关信息,以确保其持续之适合性与有效性,并导入必要之变更 或改进。 四、雇主应依组织之规模或性质,并咨询工会或劳工代表之意见,订定书 面之作业环境测定政策,以展现符合法规、预防职业病及持续改善之 承诺。   前项作业环境测定政策应传达给劳工、承揽商及相关者。 五、雇主应负作业环境测定质量之最终责任,而所有管理阶层应确保提供 执行作业环境测定计划之足够资源,并展现对作业环境持续改善之承 诺。   前项作业环境测定计划之执行,应规定有关部门与人员之责任、义务 与权限,并指定有关部门及会同测定人员,负责作业环境测定计划之 规划、实施、评估及改善,确保达到作业环境测定目标。 六、负责作业环境测定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具足够能力,订定含采样策略之 作业环境测定计划,以进行辨识、评估及控制作业环境相关之危害。   雇主应订定并维持必要能力要求之相关作法,以确保负责部门及人员 能胜任前项作业环境测定计划之工作与责任。 七、雇主应安排工会或劳工代表参与计划之订定,并提供工会或劳工代表 具备时间与资源,以参与作业环境测定计划之规划与执行。   雇主对前项作业环境测定计划之规划,应提供沟通之作法及程序,以 确保劳工及相关者所关心之建议被接收,并获得考虑及答复。 八、雇主应对现有之危害辨识、采样策略、评估及控制等作法进行先期审 查,并将结果予以档化,传达给劳工及相关者。   前项先期审查应指定部门及人员进行,并咨询工会或劳工代表,参酌 下列事项办理: (一)确认相关法规及标准之要求。 (二)采样策略作法与程序之收集及评估。 (三)分析历年作业环境测定结果及劳工健康检查资料。 (四)辨识现在或预期之作业场所中存在之危害及风险。 九、雇主应根据先期审查、前次管理审查之结果或其他可获得之数据,订 定能符合法规、持续改善作业环境质量,且有助于保护劳工之作业环 境测定计划。   前项作业环境测定计划之建立与实施,应涵盖本指引之要求。 十、雇主应依据作业环境测定政策、先期审查、管理审查之结果,并考虑 劳工及相关者关切的课题,订定符合法规、具体可行之作业环境测定 目标。 十一、采样策略应涵盖法规要求及考虑所有劳工及相关人员,该策略须具 备合理性并考虑其风险。 前项采样策略应就现有状况收集足够之数据,包含场所配置、工作 性质、危害种类及相对应制程、个人防护及控制措施等数据。 十二、采样策略应予档化,其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危害辨识:应以系统化方法辨识作业场所中可能发生之各种危害 ,应涵盖物理性及化学性危害因子。 (二)测定处所:对所有具危害之场所应进行测定,当不易执行时,须 选择具代表性之测定处所;其选择方式应对各项危害、场所及人 员进行合理化之分类,确保使用「有效推论」之原则并考虑其风 险,以掌握作业场所内之全面状况。 (三)采样规划:应对具代表性之测定处所评估其相对风险,以作为测 定顺序之依据。    建议依下列三个步骤: 1.辨识各项危害,拟订相似暴露群组(Similar Exposure Group ,SEG)之区分方法及各相似暴露群组暴露实态之建立方式,完 成相似暴露群组区分。 2.运用风险评估,区分各相似暴露群组之相对危害。 3.优先测定高风险及法规要求之相似暴露群组。    雇主应依作业场所环境之变化及特性,适时调整采样策略。 十三、雇主实施作业环境测定时,应依下列事项办理: (一)测定处所及采样规划,应符合作业环境测定计划,测定结果之呈 现方式及内容应符合法规要求,并完整记录测定过程中所获得之 信息,以确保测定结果具代表性与对结果正确处理及解释。 (二)作业环境测定之采样、分析及仪器测量之方法,应参照中央主管 机关公告之建议方法办理。 (三)于作业环境测定开始前,应对相关人员执行工作协调及安全措施 ,测定过程应进行现场观察并查核实施测定之人员及过程符合要 求,并保存其纪录。 (四)除自行实施外,事业单位委托作业环境测定机构或执业之工矿卫 生技师实施测定及委托职业卫生实验室分析时,应有合约或委托 单之管制系统,以确保受委托者具备足够资源及能力达成要求。 另对进行中及完成之工作应具查核机制,以确认符合要求。 十四、雇主对作业环境测定结果之纪录应符合法规要求,并于显明易见之 场所公告及向工会或劳工代表说明。 前项测定结果应考虑制程及环境之改变,作为后续作业环境测定之 参据。 十五、雇主对作业环境测定结果应建立及维持适当之评估程序,依评估结 果应采取防范或控制之程序或方案,以消除或控制所辨识出之危害 ,并依下列优先级进行预防及控制措施,完成后应评估其结果并 记录: (一)消除危害。 (二)经由工程控制或管理控制从源头控制危害。 (三)设计安全之作业制度,将危害影响减至最低。 (四)当上述方法无法有效控制时,应提供适当且充足之个人防护具, 并采取措施确保防护具之有效性。 十六、雇主依本指引产生之文件及纪录,以及测定结果与相关数据,应维 持一套系统以管制所有相关文件。所有纪录应安全存放,相关纪录 应依法规保存。 前项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存放之纪录,应建立保护及备份,并防止未 授权者取阅或修改之程序。 十七、雇主应定期执行经规划与文件化之稽核程序,以确认作业环境测定 计划之订定与执行符合本指引之规定。 十八、雇主应建立并维持适当之程序,以实施稽核与管理审查所提出之矫 正、预防及控制措施。 前项评估矫正、预防及控制措施,经评估发现不够充分或可能不充 分时,应实时合理调整,并将作业文件化。 十九、雇主应建立管理审查之频率、范围及作法,以确保测定目标、采样 策略及控制措施等之适用性及有效性。审查结果应予记录,并正式 传达相关人员。 二十、雇主应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以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测定计划及其 相关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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